当内地客户首次涉足香港保险市场时,他们往往会在保险手册或产品条款中遇到一系列专业名词和术语,这些专业性的表达可能会成为他们理解和选择的障碍。
鉴于此,我们进行了一项系统性的整理工作,旨在为这些客户提供一份详尽且严谨的“香港保险专业名词”解析。减少客户在查阅各类资料上的不便,帮助他们更加准确地理解保险产品的内涵与特点,从而做出更为合理的保险决策。
(不同保司可能有略微区别,仅供了解与参考,以保司为准)
1.保险人
即保险公司;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也叫做“承保人”。
2. 代理人(Agent)
即保险代理人,与某一保险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专为这个公司服务;负责给客户介绍该公司的产品,并协助客户完成投保、缴费、保单变更以及保险理赔。
3. 经纪人(Brokers)
保险经纪人,不受雇于保险公司,有可能是独立经纪人,也有可能属于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
为客户服务,可以给客户介绍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从客户需求出发,为客户制定保险计划书;有的可陪同签单,签单完成后还可提供后续保全服务、协助理赔。
4. 缮发日期(IssueDate)
指的是保单核保完成后,正式开始生效的日期。
缮发日期会在保单资料页详细列出;若保单原有条款或保障有所更改,起“生效日期”会在有关批注中注明。如果保单曾经办理过保单复效,那么“生效日期”也就是保单的复效日期。
5. 保单持有人(Policyholder)
也就是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约的人,也是缴纳保费的人,一般需要年满18周岁才可以充当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可申请更改保单资料、退保或提取保单现金价值。简单讲:谁花钱,谁签订合同,谁就是保险投保人。
6. 受保人(Policy Insured)
也就是被保险人,是受保险保护的人。保单持有人可以和受保人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人。
保费会根据受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因素来计算。现如今不少香港储蓄险推出了“无限次更改受保人”的权益,保单持有人有权更改受保人。简单讲:保的人是谁,给谁买,谁就是受保人。注意:保单持有人与受保人之间要有“可保利益关系”(见8)。
7.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领取赔偿金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个人、遗产、公司、非政府机构都可)。
若受益人是个人,那么一般只能是受保人的直系亲属、配偶或法定继承人。简单讲:受保人出险了,谁能领取理赔金,谁就是受益人。
不少保险公司还可接受同居伴侣(同性异性都可以)、男女朋友作为受益人。
8. 可保利益关系
投保人与以下人员之间有“可保利益关系”:
■ 本人;
■ 配偶;
■ 子女;
■ 父母;
■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
■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继父母与继子女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
个别香港保险还支持“隔代投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给(外)孙子女当投保人;不过需要提供关系证明或进行关系宣誓。
9、翌年岁
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岁”。有的保险公司产品投保年龄按周岁来算,有的按下次生日的年龄来算;下次生日年龄就是“翌年岁”。*生日年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10、保单周年日
保单生效后满周年的日期。
11、保费豁免
即出现合同约定状态后,后续保费不用继续交,保障仍然有效。
比如重疾险中会有“重疾豁免责任”,确诊患重疾后可豁免后续保费。
“投保人豁免责任”:投保人身故或患重疾,可豁免后续未交保费。
保费豁免责任可以有效降低缴费压力,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并且豁免保费后,受保人可继续享受保单保障。
12、名义金额
名义金额用作计算计划的保费、保证现金价值、保证可支取现金、非保证终期红利和其他保单价值的金额。
名义金额并不等同保单可支付的身故赔偿金额。如更改名义金额,保险公司会调整您计划的保费、保证现金价值、保证可支取现金、非保证终期红利和其他保单价值的金额,以反映有关变动。
13、健康告知
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人,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健康询问,如实回答的过程,问什么答什么。
14、免责条款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情况,都写在合同里。
15、保费
定期支付给保险公司的钱,换取保险保障。
16、保额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客户申请保险理赔得到的。
17、分红实现率
分红实现率是协助投保人了解某产品过往表现的参考数字,但绝不是保险公司就该产品未来派发红利的唯一指标。
简单来说,分红实现率可以理解为“以所有相关保单实际派发的累积非保证利益的总数额,除以其销售时于利益说明文件所述的总数额”。
接近100%的比率表示保险公司接近达到销售时预期的非保证利益。如果比率高于100%,则表示实际派发的金额高于销售时利益说明文件所述的数额,反之亦然。
18、保证续保
部分保险产品具备“保证续保”的条款,意思是当保障期完结,不论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或索偿记录如何,保险公司都会容许投保人按保单条款“续保”。
19、多重理赔
部分危疾保险产品会采用“多重理赔”的形式,即受保人于确诊某受保疾病以致索偿后,保单仍然生效。假如受保人于指定年期后旧病复发,又或患上其他受保的严重疾病,亦可按保单条款再次向保险公司索偿。
20、自杀条款
受保人在保单生效1年内自杀,不论精神正常与否,只退还已交保费(不含红利)。
21、不可争议条款
保单生效或复效两年后,除非存在欺诈及保单条款指定的情况外,保险公司不能质疑保单的有效性。
22、整付/趸交
整付,也称为趸缴,是指投保人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的方式。
23、期缴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年缴、季缴、月缴等方式分期支付保费。
24、预缴
投保人提前支付未来几年的保费,通常是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利息或其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