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票据行为基础知识
一、出票
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二者缺一不可!
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出票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①转让背书;②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粘单: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①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三、承兑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前;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内;
③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
①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特殊情况: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