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 国务院发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
1、《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并公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旨在防范和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2、明确工作原则与国际合作
《规定》强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并引导合理布局、加强国际合作、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3、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措施
《规定》建立健全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并加强关键领域安全保障,建立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及应急管理制度。
4、设立反制措施与域外适用
《规定》针对损害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国实体,设立了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并要求境内组织和个人执行,同时对非法信息收集活动采取处理措施。

(二). 《规定》全文: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安全
1、总则:立法目的与指导思想
①《规定》正式发布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已于2026年3月1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立法目的与原则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韧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并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2、健全工作机制与保障措施
①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并由地方政府在国家统筹下负责本区域相关工作。
②引导布局与国际合作
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布局,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提升安全可控水平,鼓励企业多元化供应和公平竞争。同时,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3、关键领域安全保障制度
①制定关键领域清单
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并动态调整关键领域清单,以维护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
②推动信息共享与数据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③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关键领域供给渠道稳定情况进行评估监测,识别风险并发布预警信息,企业和行业协会可报告相关情况。
④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物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抗风险能力,并结合行业、地区特点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当出现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况时,可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组织生产等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组织和个人应予配合。

4、鼓励技术攻关与风险防控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和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核心技术和数据安全可控。
5、反制措施与域外适用
①规范境内信息收集活动
任何组织、个人若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②对外国歧视性措施的反制
针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安全调查,并可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收取特别费用等反制措施,甚至列入反制清单。
③对外国组织、个人损害行为的反制
针对外国组织、个人违反市场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正常交易,或实施歧视性措施,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安全调查,并可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投资、交易、入境等措施,并可适用于其控制的组织。
④境内组织、个人执行反制措施的义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定采取的反制措施。违反者将面临责令改正、禁止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数据传输、出境等处罚。
⑤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