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张贴在加油站的“警察提示”

图:从加油站墙上撕下来的“警察提示”
看着停在河边的快艇,体校教练金先生郁闷得很。此前,因工作需要,他经常到中石化加油站买散装汽油。这几天,他拿着原有的证件去买油,加油站却不卖了,理由是金先生没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金先生询问民警,得到的答复是不需要派出所开具证明。“一个说需要开,一个说不需要开,我究竟该听谁的?”金先生十分不解。
金先生是我市一所体校的教练,每天下午,他都会带领30名学员到洛河上阳宫段进行赛艇训练。通常,学员们在河面上训练时,金先生会驾驶快艇跟着他们,一来可在发现错误后及时指正;二来可以防止意外发生。快艇用的燃料是汽油,一般一箱油能用一两天,因此,他需要提着油桶到加油站买散装汽油。
市区有两个中石化加油站对金先生来说很方便,一个位于九都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附近,一个位于西苑桥北附近,金先生还特意办了一张加油卡。他每次去买油,除了要拎着一个铁质材料的油桶,还要带着单位开具的证明和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然而,7月26日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去买油,却被加油站拒绝了。
7月26日下午,金先生带着油桶和证明来到位于九都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附近的加油站买油,结果却被告知,派出所下达通知,像他这种情况的,需要到辖区派出所开具允许购买散装汽油的证明。“我之前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以为是加油站故意刁难我。”金先生说。
金先生随后又来到位于西苑桥北附近的那个加油站,这里的工作人员倒是把油卖给了他,不过也告知他,“以后得有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否则不给加油”。
以前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的证明就行,现在为啥不行了?金先生找到辖区警务室,民警却称未接到相关通知,加油并不需要派出所开具证明。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金先生遇到了这种情况呢?近日,《洛阳晚报》记者向西工派出所咨询此事。“以前市民到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需要我们开证明,现在不需要了。”西工派出所民警明确表示。
记者从民警那儿得知,2014年8月中旬,市公安局曾联合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市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散装汽油购销管控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确因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属地派出所要认真查验相关手续资料,及时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并存档。
“当时购买散装汽油的话,的确需要我们开具证明。”民警说,不过该政策仅实施不到一个月就取消了。
民警说,因警力有限,有时候民警因工作需要得全部出动,这就给来开证明的加油者带来不小的麻烦。2014年9月初,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又下发了一则通知,要求加油站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散装汽油的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数量及用途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警方不再开具加散装汽油相关证明,由加油站日常把关,定期将购买散装汽油的相关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送到辖区派出所。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九都路与解放路交叉口附近的那家中石化加油站,该加油站在西工派出所备案的名称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第二十七加油站”。
该加油站站长说,现在若有人购买散装汽油的话,的确需要出示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他们已经执行这项规定有段时间了。
该加油站执行的究竟是哪里的规定,具体内容又是什么?站长说,他们执行的是内部规定,是从上面下达的。至于具体内容,站长并未给予明确答复。
随后,记者在该加油站墙壁上发现一条提示:“警察提示,购买散装汽油必须到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落款为洛阳市公安局。
对于这条提示,民警明确表示不是他们张贴的,要求加油站工作人员立即将其撕下来。
“我办的是中石化的加油卡,里面还有不少钱,他们的政策与派出所的政策‘打架’,我该听谁的?”金先生十分无奈。【来源:洛阳晚报 记者 魏巍 通讯员 张国锋 文/图】
关于严厉打击整治“黑加油站(点)”和非法购销散装汽油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汽油等可燃物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打击整治“黑加油站(点)”和非法购销散装汽油行为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点)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
二、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或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出示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影印件。
三、各加油站(点)应认真查验和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购买数量、用途等,由购买人在登记簿上签名留存。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实行登记簿轮换报备制度,各加油站每天的销售散装汽油登记簿由加油站负责人签字后,定期报属地派出所备案。
四、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或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点)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点)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五、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整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各加油站(点)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
七、各加油站(点)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维护保养,在进出口、登记处、加油点等部位安装视频探头,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的车辆型号、牌照等信息。
八、严禁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严禁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对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销售散装汽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查处,对购销数额较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九、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举报各类违规违法线索,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
濮阳市公安局濮阳市商务局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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