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与成品油相关的节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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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全力推进重型柴油运输车管控
1.2017年8月1日起,未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不予环检;每季度对柴油检测线的检查率实现100%;对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取消环检资格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禁止省内从事该行业。
2.2017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全部加装DPF和实时诊断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建立DPF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日内,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所有重型柴油营运货车车牌号;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牌号之日起3日内公安交管部门筛选出国Ⅲ排放标准的车牌号,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门。2018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及没有加装DPF的国Ⅲ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和私自停止DPF运行等行为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10月底前,在省际交通卡口及7个传输通道城市重型柴油车辆通行的交通干道建设60套黑烟抓拍系统。11月1日起对入鲁的外省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黑烟)重型柴油车依法处罚并劝返,对省内的违法车辆依法实施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每月在重型柴油货运车辆集中停放地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与抽测,对未添加车用尿素、DPF工作不正常或尾气检测不达标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督促车辆7个工作日内维修、上线检测。8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城市建成区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其他市也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参照执行。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重型柴油车主要通行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持续开展对重型柴油车的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7个传输通道城市组织辖区内大宗物料、产品运输企业制定错峰运输实施方案,运煤车辆优先选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采暖期应达到80%以上。对违规的重型柴油车取消营运资格。
3.2017年7月底前潍坊港、8月底前烟台港停止使用柴油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各港口企业不再签订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合同,运输煤炭的柴油货车一律不得进出港区。提升区域内铁路运输比例,采用LNG等清洁能源运输工具运输集疏港煤炭。2017年10月1日起,仍然使用柴油货车运输集疏港煤炭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暂停煤炭装卸作业,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海事机构不得允许煤炭运输船舶靠港作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销承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4.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和泰安、莱芜2市,辖区内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质监、工商部门按照“两个100%全覆盖”,加大对成品油生产、流通、运输等环节全过程的监管,推动油品质量提升。各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油品品质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黑加油站,全部取缔。7月底前,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未达要求的加油站停业整治;全省所有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未达要求的停业整治。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设施验收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7个传输通道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并按要求校准检测,不按要求安装的,自11月1日起停业整治。11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向社会公开安装在线监测的加油站清单。其他10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于12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要求安装的,自2018年1月1日起停业整治。全省加油站要按要求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检测1次。【来源: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