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环保领域
一项法规
一项指南
三项标准
将正式施行,涉及环评、固废、机动车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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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开启新环评时代。《条例》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保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2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自10月1日起实施,针对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危险废物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现状,旨在解决危险废物监管问题。《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指南》主要提出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结论与建议等专题。其中,工程分析专题突出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及危险废物产生量核算;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等专题突出贮存场所、运输过程、利用或处置方式的影响分析和措施管控;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强调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及后果计算,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明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适时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
《指南》突出重点专题评价,强化全面评价,包括全过程评价、是全时段评价、全要素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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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10月1日起实施,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该标准由环保部于今年5月27日批准,明确了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的界限,明确了固体废物在其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管理属性,提出固体废物与其综合利用产品的界限标准,明确了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液态废物与废水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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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2017)》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对现行标准的修订,重新定义了“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定义,增加了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类别规定,以及清理、包装、无害化处理处置、环境监测以及安全防护与事故应急的要求。新标准明确管理对象和分类处置,有利于控制含多氯联苯废物在挖掘、运输等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污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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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857-2017)被环保部批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适用于满足GB 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的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转自:加油站运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