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采购相关企业:
按照税务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采购发展的工作要求,并结合近期相关沟通会议精神,现将市场采购税收工作相关要求提醒如下:
一、关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开具的,或者申请开具时委托方状态为非正常或者已注销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增值税免税申报
纳税人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免税、消费税免税。未按照上述期限在 36 个月内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
三、特别注意事项
市场采购经营主体(代理公司、供货商)必须真实经营,且同步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及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出口数据全额、足额进行税务申报。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
2026 年 4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