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X月X日至X月XX日期间,委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出口报关业务,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国家出口管制货物——稀土金属铋,共计42票、22.8千克。
当事人未取得相关出口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经营额为10900.59元,违法所得2770.39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且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可予减轻处罚。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该法第四十条明确: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均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处罚决定如下: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70.39元;
- 罚款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