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共计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今年5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关乎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下面,让我们通过对生活中部分典型案例的分析以深入学习民法典各编的理论知识。
总则编典型案例
1
熊孩子打赏给主播的钱,家长能否要回?
1
需要分情况。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形不能追回;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情形可以追回。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
赵某与钱某结婚后,又与孙某相识,并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在此期间,赵某给孙某500万元,并写了内容为“赔付孙某500万元整,年内交清”的欠条作为依据。钱某能否要求孙某返还50元?
2
可以。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孙某保持婚外情违反我国婚姻制度基本要求,也违背公序良俗,故赵某为孙某书写的欠条应属无效,财产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物权编典型案例
1
房屋被抵押后对在先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承租人有影响吗?
1
没有影响,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
李某向周某购买一套房产,双方签了购房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周某又将该房产转卖给吴某,并陪同吴某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李某可以继续向周某要回房子吗?
2
不可以。李某与周某虽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未办理登记之时产权仍归周某所有。李某可以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编典型案例
1
网购商品在快递途中、买方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
1
通常来说,签收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如果毁损是由于快递公司导致的,卖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某公司采用格式条款与郑某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并未对条款内容尽到提示义务,后郑某发现有条款严重不利于自己,他可以怎么办?
2
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人格权编典型案例
1
王某(女)与冯某(男)是同事关系,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冯某频繁向王某发送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内容淫秽低俗,给王某的正常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王某有权要求冯某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
冯某在违背王某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信息等方式,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利益,对王某的身心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有权要求冯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
陈某与蒋某是邻居关系,2025年1月,陈某在自家外墙处安装了1个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监控范围刚好覆盖到蒋某家的庭院。蒋某能否以陈某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要求拆除该监控摄像头?
2
可以。陈某安装该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蒋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编典型案例
1
高某与女友订婚后,按照家乡习俗给了女方20万元彩礼,后两人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高某可以要回彩礼吗?
1
可以。高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还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
唐女士的丈夫沉迷赌博,在唐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借款数十万元用于赌博,后债主要求唐女士和其丈夫共同偿还。唐女士明确自己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且能够证明未用于家庭开支,此时,这笔赌债唐女士还需要承担吗?
2
不用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编典型案例
1
邓某生前先后立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但该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1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丁某生育一儿一女,去世后留下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女儿主动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故房屋由其儿子全部继承。该房屋还有50万元的贷款未还,银行可以主张由丁某的女儿和丁某的儿子一同偿还吗?
2
不能要求其女儿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侵权责任编典型案例
1
潘某住在某小区的10楼,楼上经常有邻居高空抛物,严重影响她的日常生活,潘某是否有权要求邻居停止这一行为?
1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潘某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
2025年1月,于某召集方某、石某和贾某三人一起聚餐,四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开餐之前方某因为家中有急事便提前离开。聚餐结束后,贾某骑电动车离开,因贾某在聚餐过程中饮酒过量,回家路上摔伤。贾某摔伤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2
首先贾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聚餐时应适度饮酒,并应当预见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的风险,但其却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于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石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有义务照顾醉酒的贾某,但两人却未予以劝阻或护送,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方某在开餐之前便已离开,无法预知意外的发生,对此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保护我们的权利,也规范我们的行为。除了以上案例的学习,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亦应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长期坚持的准则,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素养,明法于心、守法于行。
END
图片来源于网络
供稿:樊淑珍
编辑:梁秋梅
审核:仇 爽
扫码关注我们, 获取更多精彩
东莞市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