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公安


村霸、乡霸、宗族恶势力
矿霸、船霸、渔霸
菜霸、行霸、市霸
讨债公司&职业医闹
......
听说过这么多“恶霸”吗
怎么样?
来自海曙段塘派出所、段塘街道志愿者
共同制作的小视频
可还满意?
视频中所列举的“黑恶势力”
都看清了吗?
当然
除了视频中列举到的“恶霸”
还有这些常见的典型案件

01
THE FIRST
02
THE SECOND

03
THE THIRD

04
THE FOURTH

05
THE FIFTH

06
THE SIXTH

07
THE SEVENTH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依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5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律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6
无论涉黑涉恶犯罪
藏的有多隐蔽
埋得有多深
“保护伞”有多硬
我们宁波公安都会
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坚决打击、果断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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