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具有多样性、庞大性、合同工期长、工程易受地质及天气等客观因素影响等特点,造成了建设工程比一般的工业产品更多的合同条件的改变,也就更易产生索赔。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本期法务小课堂,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何规范、有序开展项目索赔工作,并结合案例和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M公司与K公司签订了一份《某公司某生活区采暖工程施工合同》,M公司为发包人,K公司为承包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7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13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当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时,每推迟1天,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3000元”。该工程于2010年11月15日投入使用,整体工程于2011年4月1日完成。其后,M公司向K公司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并诉至法院,K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M公司赔偿停、窝工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19日,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日即2010年11月15日。 结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及实际开工日期,法院认定涉案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应从2010年9月27日计算至2010年11月14日共49天,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每推迟1天,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3000元”的约定,K公司应向M公司承担涉案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147000元。
关于K公司提出的停、窝工损失,法院认为K公司未能提供工期顺延签证或者相应证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实际损失的项目及金额,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故最终判决K公司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147000元,并驳回了K公司向M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施工企业来说,重视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及证据收集有多重要。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有关工程索赔及反索赔需注意的问题。

一、承包人索赔的程序、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的约定,承包人索赔的程序、方式及期限如下: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二、承包人索赔的实务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新示范文本为2017版施工合同,但并不强制要求适用。目前备案合同比较常用的是2013版施工合同或者2017版施工合同,这两个版本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关于索赔的相关约定是一致的,都有对索赔程序、索赔期限、所需提交的索赔文件等的严格约定,不按照约定索赔会导致失权,在签订及履行合同时应当注意。同时还需注意,有些工程还在使用1999版施工合同,该版本通用条款中对于索赔的相关约定与2013版、2017版施工合同差别较大;而有些工程,发包人要求签订的并非示范文本,而是其自行制作的文本,则更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此外,在专用条款中,发、承包双方可以通过排除、改变通用条款,就索赔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约定;如专用条款无特别约定,则适用通用条款。
2、在与发包人协商谈判以及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关注合同条款关于索赔的约定,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就此与发包人协商,拟定较为有利的合同条款。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相应可以支撑工期顺延、索赔金额的书面证据(如开、竣工报告、施工许可证、联系单、签证单、监理例会纪要、往来函件、遭受损失的书面依据等等)。索赔本身需要附相关证据,而即便发包人不同意索赔要求,在承包人严格依程序索赔且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支持承包人的相关主张。
4、可以适当运用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处理的默示条款,例如19.2条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的程序、方式、期限提出索赔主张,避免失权。
6、如果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已经超过索赔期限,仍然要积极收集及提交材料进行索赔,并通过各种渠道及途径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的签证认可。
三、应对发包人索赔的实务要点
施工过程中,不仅承包人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会提出反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于具体的程序、方式、期限也有约定。施工单位也应重视反索赔工作。
1、掌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关于应对索赔的相关方式、程序、期限等的约定。
2、重视及合理利用默示条款。如2017版施工合同中有“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的约定,应当重视;同时,也可以合理利用“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的约定。
3、针对发包人的索赔,也要重视对反驳证据的固定及收集。

“有理”才能走四方,“有据”才能行得端,“按时”才能不失效。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全过程中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签证,严格按约定程序提出或应对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