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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法务小课堂】重视工程资料留存,加强工期签证索赔,降低工期争议风险(二)

【建工法务小课堂】重视工程资料留存,加强工期签证索赔,降低工期争议风险(二) 浙江省建工集团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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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的法务小课堂,我们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实务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本期,我们将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工期延误、工期签证及索赔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分析。

       一、发生工期顺延的情形,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工期顺延申请

       实践中,虽然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顺延工期的情形,并且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当给予办理工期签证,但是往往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并未予确认,或者推诿,甚至直接拒绝。若像以往一样机械地以合同约定签证程序期限内未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确认为由,拒绝认定工期顺延,对承包人是不公平的。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其工期顺延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特定条件有两个且必须同时兼备:一是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二是工期顺延的事由必须属于合同约定的可顺延工期事由。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后,即使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未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确认,法院也应当给予支持。

      二、注意索赔时效,尽量避免“逾期失权”情形的发生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19.1条约定了“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实践中,许多施工合同都有相似的“过期失权”的约定。按此约定,若承包人未及时申请顺延工期的,其就丧失了工期顺延索赔权。《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也明确这一点。

       但是,《解释(二)》该条款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如果“过期失权”发生后出现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工期顺延的情况,就应当认为发包人事后追认了承包人工期顺延,法院应当支持。另一种是,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阻却了双方约定的默示条款。但《解释(二)》未明确哪些属于合理抗辩事由,故实践中存在争议,经查阅相关资料,提出以下两类阻却事由供大家参考:第一,承包人遇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无法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可以前述规定作为其合理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等等;第二,双方有其他的约定能够推翻此前约定的默示条款。这里所称的其他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实践中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签证单等文件变更合同内容的并不少见,因此认为这类情况可以作为承包人合理抗辩的理由之一。

      三、工期索赔的实务要点

      1、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关注合同条款关于工期签证索赔条款的约定(尤其是建设单位要求签订的合同不是示范文本,而是其自行制作的文本),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就此与建设单位协商,拟定较为有利的合同条款。

      2、合同签订后,项目管理团队需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勤于签证,并注意收集相应可以支撑工期顺延、索赔金额的书面证据(如开、竣工报告、施工许可证、联系单、签证单、监理例会纪要、往来函件、遭受损失的书面依据等等)。另外,应严格按照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的程序、方式、期限提出工期索赔主张,避免超过索赔期限。

     3、如果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超出工期索赔期限,施工单位仍然要积极收集及提交材料进行索赔,并通过各种渠道及途径争取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的签证认可。

     4、在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绝工期顺延签证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已经向其递交相关签证报告比签证本身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快递方式寄送文件,在快递单上写清楚邮寄文件的名称和份数(重要文件最好去邮局寄,在快递单上保留邮戳),同时可以向邮局要快递的签收复印件或在EMS 网站上打印邮件跟踪查询记录(该查询记录可让邮局盖章),并保留作为证据。

     5、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重要文件时,如果对相应内容不确定或不认可,可以注明“对某某部分表示认可,但是某部分不认可,应该是……”或者是“文件已收到,但对某问题还需核实”等。不要仅在文件上签字,因为签字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签收,也可能被视为对内容的认可。若不慎签收了对己方不利的文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明确表示自己的反对意见。

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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