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
学法懂法用法
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
根据集团相关要求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对新法进行了逐级宣贯
为检验新法学习成果
特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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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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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1.生产经营单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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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单选】2.(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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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第24条(原第21条)做出条文修改,新增“装卸单位”。
【多选】3.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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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多选】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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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判断】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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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END
素材:生产安全部
编辑:李萌
审核:胡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