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
学法懂法用法
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危机意识
根据集团相关要求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对新法进行了逐级宣贯
为检验新法学习成果
特开展
安全生产法线上答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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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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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1. 从业人员超过(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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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选】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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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安全生产法将原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做出条文修改,即为题目原文。
【多选】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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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多选】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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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判断】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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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ND
素材:生产安全部
编辑:李萌
审核:胡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