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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在路上⑩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32条禁令 第五期

作风建设在路上⑩丨党员干部“八小时外”行为32条禁令 第五期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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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




纪法评述: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款旅游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公款旅游是对公款的挥霍浪费,向来为党的纪律所禁止。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属于“搭车”公款旅游的一种形式。公务差旅,顾名思义外出只是从事公务活动,不能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项,但是,一些党员干部却借机“挟带私货”,在公务活动之外,安排了不该有的旅游观光活动,花公家的钱游览名山大川。有的本可以一天结束的公务活动,非要拖上两三天;本可以就近安排的公务活动,非要舍近求远,不仅会造成大量财力、物力的浪费,而且直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对这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党的十八大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行为大幅减少,但是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借外出从事公务差旅活动的便利,到一些风景名胜等景区游览参观,把额外发生的住宿、交通、门票、餐饮等费用打包在差旅费中报销,造成公私不分、假公济私,既挥霍浪费了公款,又助长了不良风气,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通报:

某市应急管理局在主题党日活动中改变行程借机旅游问题。2021年7月23日至25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某某率局机关党总支55名党员干部和11名家属党员前往怀化市芷江县等地开展主题党日活动。7月24日,时任某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某同意朱某某组织参与主题党日活动人员变更行程,前往湘西自治州博物馆、凤凰古城、芙蓉镇等地自费游玩。2022年1月,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杨某受到诫勉处理。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公私分明,“八小时外”的生活不要混杂到“八小时内”来,公务差旅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能借机“夹带私货”,搭公家的“便车”、占公家的便宜,坚决杜绝借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之机,安排私人旅游活动并用公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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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擅自变更境外旅游路线、超期不归等。




纪法评述: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往来增多,公民因私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等各种事宜逐渐增多,这些都需要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是对党员干部来说,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有规矩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所谓“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指与因公出(境)证件相对应的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所谓“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是指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按照规定,党员干部确实需要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已申领的,如在有效期内再次申请使用,须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主动将证件上交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虚假信息骗取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得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不得未经审批私自出国(境)。违反规定的,将受到严肃责任追究。党员干部无论是因公出国(境),还是因私出国(境),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不得擅自滞留不归。所谓“滞留不归”,是指出国(境)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国(境)申报的行程,超出应当归国的日期拒不归国的行为。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期间,其一言一行仍然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擅自脱离组织、长期滞留不归,极易给党组织的工作造成被动,有的甚至引发外事事件,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案例通报:

1.某区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瞒报本人出入境信息、违规因私出境问题。2013年1月,陈某某指示下属瞒报本人出入境登记报备信息。2015年12月,陈某某在申办出入境证件函上两次伪造他人签字并私自加盖单位公章。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陈某某未经审批私自出境前往澳门总计20次。2020年7月,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某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某某严重违纪问题。经查,刘某某违反组织纪律,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也不参加组织生活,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另外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

严格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是维护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严明外事纪律的体现,也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爱护和教育。党员干部应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组织管理,遵守规定,自觉按程序办事,杜绝隐瞒身份、以假身份或虚报职务级别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更不得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者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党员干部即使是在“八小时外”因私出国(境)旅游,也应当时刻与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归国。确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时间的,应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获得批准后再延长。决不能无视组织,我行我素,随意滞留国(境)外不归。






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纪法评述:

党员干部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有时可能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多数领导干部对此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一些领导干部参加了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有的还是发起者或组织者,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在干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早在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之所以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说到底是因为这些自发成立的乡友会,容易从联谊活动开始,逐步演变成小团伙、小帮派、小圈子,其结果必然损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重危害规党的团结统一,使正常的党内政治生活生态遭到破坏。因此,对违规组织参加各种违规成立的“老乡会”“战友会”“校友会”等组织,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惩戒,防止小节失管终累大错。



案例通报:

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某严重违纪问题。2015年春节前,董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其间,经董某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某自任群主。此后,董某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为提升群活跃度,董某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某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从组群到2017年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某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董某因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被追究党纪责任。



特别提醒: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要保持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自觉抵制各类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切忌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即便是参加合法的社会团体,也要按照规定履行组织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参加。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ISBN 978-7-5174-1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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