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用公款支付私人宴请费用,本质上就是违规公款消费,侵占公家利益。这里的“公款”,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集体所有财产。公款姓公,一分一毫都不能乱花。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常常公私不分,把“八小时外”的同学朋友聚会、亲戚朋友接待等私人活动的花费,想方设法用公款支付报销,有的打着公务接待、商务招待的名义,虚列接待人员和接待事项,或者混同在其他公务接待、商务招待之中,假公济私、浑水摸鱼;有的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套取公款开支私人吃喝费用;等等。严禁用公款支付私人吃喝费用,严禁用公款搞私人接待、宴请,这是硬性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对用公款支付私人宴请费用的,既要严肃处理组织者、花费公款者,对参与违规公款吃喝的党员干部,也要视情节追究党纪国法责任。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公款吃喝、大吃大喝等“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但一些单位或个人在公款吃喝上变得越来越隐蔽,要么躲进培训中心,要么在单位食堂“开小灶”设“宴会厅”。公款吃喝“躲猫猫”令人痛恨,奢靡之风“隐身术”让人厌恶。一些单位食堂、培训中心打着节俭之风的旗号,消费标准却与单位食堂的“标配”差距大得惊人,一桌消费上千元。更有甚者,一些领导干部打着公务接待的名义,违规在内部食堂组织私人宴请,慷国家之慨、饱私人口腹。这种“暗度陈仓”的违规吃喝行为,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是阳奉阴违的“曲线腐败”。无论是“八小时内”,还是“八小时外”,单位食堂都不能变成公款吃喝的避风塘,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扎紧制度的篱笆,不能给舌尖上的腐败“变种”机会,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在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自行纠正。要严格落实公务接待制度,坚决杜绝没有公函的公务接待,防范借公务接待搞公款吃喝,不给大肆挥霍公款的行为以可乘之机。
1.某省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李某某违规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食宿费用问题。李某某在担任某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期间,分别授意时任办公室主任、培训科负责人,将其亲友在单位定点接待酒店的用餐费用和住宿费用共计9640元用公款报销。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时任办公室主任和培训科负责人受到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曾某某在单位内部食堂违规组织公款吃喝问题。2021年春节前,曾某某安排其担任N市水务局局长期间的下属、该局机关党委负责人,在市水文测报中心内部食堂组织水务局、水文测报中心相关人员聚餐,餐费由该水文测报中心承担。曾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党员干部不论八小时内外都要自觉抵制特权思想,杜绝侥幸心理,绷紧纪法之弦、强化纪法观念,对违规公款消费坚决说不,决不把私人生活开支让公家买单。党员干部在接受他人邀请聚餐的时候,也要绷紧弦,别一不小心吃了不该吃的,稀里糊涂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只能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在内部接待场所公款大吃大喝,不得在内部接待场所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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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吃饭,是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最常遇到的人情往来。但是,党员干部与什么人交往、吃什么人请的客,是有界限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或多或少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本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也容易成为商人老板、管理服务对象“围猎”的对象,用请客吃饭来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让公权力蒙尘。甚至还有少数领导干部甘于被“围猎”腐蚀,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或企业伸手“要饭吃”,搞起“不吃公款吃老板”的闹剧。所谓“吃老板”,就是指党员干部不论接受宴请,还是自己设宴请客,都由老板付钱买单。常言道,宴无好宴。管理服务对象之所以愿意提供“免费的午餐”,无非是看中了党员干部手中的公权力。这些宴请往往都具有一定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施加影响。先是吃吃喝喝,再是请你帮忙办事,到头来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特别是对一些打着各种旗号的宴请,更要提高警惕,看看有没有管理服务对象变相请托,防止被管理服务对象牵着鼻子走,一步步陷入腐败和身败名裂的泥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可能影响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已经不再限于礼品馈赠和宴请。一些新的形式,如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已经成为某些单位和个人用来“围猎”党员干部,对其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施加影响,从而成为其谋取利益的重要手段。这些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以隐蔽方式赠送现金或者变相贿赂,目的是使党员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公款消费越来越严格,公款参与健身、娱乐受到严格禁止。但是,一些党员干部玩乐之心难禁,公款不敢花,就花私人的钱,由管理服务对象花钱来支付健身、娱乐费用。实际上,接受他人安排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将本应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变相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在经济社会中,许多东西是可以用金钱来估价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只是把应当支出的费用转嫁到了管理服务对象身上,这种转嫁只是收受财物的方式不同,改变不了收受钱财的实质。有的党员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吃喝玩乐之后,滥用权力,给党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从潜在的危害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害。对这些行为必须给予党纪国法惩处。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实施,公款消费受到严格禁止。但是,一些党员干部玩乐之心难禁,公款不敢花,就花私人的钱,就由管理服务对象花钱来支付旅游费用。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旅游娱乐不是收受钱财,一起休闲玩乐不算是严重违纪违法,难道党员干部就不能交往游玩?实际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将本应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变相的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旅游,把应当由自己支出的费用转嫁到了管理服务对象身上,这种转嫁只是收受财物的方式不同,改变不了收受钱财的实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给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有的甚至导致权力滥用,从潜在的危害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行为不能宽纵,必须给予党纪国法的惩处。
1.某邮政公司党组成员刘某等人接受管理服务企业宴请问题。经批准,刘某作为负责邮政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干部,率团一行4人赴国外访问。其间,刘某等4人在境外接受了国内某快递有限公司安排的宴请,人均餐费折合人民币1413.29元。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本人作了深刻检查反省。对其他人员的处理,均按程序办理。
2.某区环保局副局长章某等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问题。2017年3月14日晚,章某、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姚某某等6人接受从事环保评估咨询的某私营企业主童某在某KTV娱乐场所安排的娱乐活动,消费共计2600元,由童某个人支付。章某、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参与接受娱乐活动安排的区环保局干部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3.某省能源局规划处(新能源处)处长董某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问题。2019年春节,董某接受某公司董事长凌某邀请到海南游玩,其间住宿费用由凌某支付。2019年10月4日至13日,董某接受凌某邀请,携妻子与凌某夫妇到内蒙、甘肃等地旅游,凌某为董某夫妇支付机票、住宿、租车、向导等旅游费用共计11374元。2021年2月,董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对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一些同学、老乡、战友没有什么理由约请的饭局,也要多一点警惕,问一问参加人员的范围、吃饭的地点,防止管理服务对象搞“曲线救国”,拉熟悉的亲友来变相宴请,谨防被“围猎”。党员干部要与管理服务对象保持距离,做到关系亲清。一方面要洁身自好,切不可放松要求,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健身、娱乐活动,这会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另一方面要以身作则,不能“围猎”其他党员干部,向其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允许的。在“八小时外”给党员干部安排休闲旅游活动,已经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围猎”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一些党员干部就是在这些“贴心”安排中一步步被拉下水的,最后陷入贪腐的泥潭。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在休闲旅游中要与管理服务对象保持距离,切不可糊涂地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07
廉洁用权、秉公用权,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品格和形象,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服务群众时,更不允许借机谋取私利,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实践中,一些管理服务对象送礼品、礼金,往往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就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对党员干部执行公务和行使公权力施加影响。还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因为自身不廉洁、不勤政、不公正,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得到正当利益的人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也使得一些不该得到某种利益的人企图通过送礼手段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助长了歪风邪气,群众深恶痛绝。我们始终要对违规收礼问题、吃拿卡要问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并严肃查处。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涉嫌受贿犯罪,不但要追究党纪责任,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原一级巡视员王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20年7月至8月,王某先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王某某微信转账1万元,接受王某某为其支付沙发、茶几、大理石桌面等家具费用4万元。王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党员干部无论在“八小时内”,还是在“八小时外”都要与管理服务对象正当交往,即便提供合法合规的帮助、支持,也不能图回报,做到政商关系亲清。尤其是对一些管理服务对象打着老乡、同学、校友、战友的名义,主动交往的,更要保持警惕,防止被人情往来困住,被不法商人老板“围猎”,一步步陷入腐败和身败名裂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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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尤其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格执行,党员干部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现象越来越少。但是,有少部分党员干部“心有不甘”,仍然想方设法将权力变现,用权力谋利,有的采用更为隐蔽的方式,以各种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企业借款、借房、借车等,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有的违纪人员错误地认为借款借物行为不同于受贿,不会受到纪律约束,肆无忌惮地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强借、硬借;有的怀着打“擦边球”心态,打着“借用”旗号长期占用。更有甚者,将“借用”作为“挡箭牌”,名为“借用”实为收受他人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党员干部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用财物,貌似并没有损害各方经济利益,但这种借用行为是建立在不平等主体关系之上的,其背后是利用公权力的隐性胁迫或者是企求公权力给予的关照,完全不同于民间借贷行为。借用人所用的是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出借人看中的也是对方手中的公权力,其实质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极易滋生腐败,是职务犯罪的温床,必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坏营商环境。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党员干部在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财物的同时,也出借了手中的公权力,其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党纪国法的底线,必然受到相应处分。
某县水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某某长期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王某某在担任某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长期违规借用下属某供水公司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并在该企业报销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和该局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共计61万余元;2014年至2019年,经王某某同意,县水利局多名在职人员在该企业违规兼职取酬。2020年12月,王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低退休待遇处理。
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内外都要与管理服务对象要保持距离,自觉做到关系亲清,不利用职权借钱、借车、借房。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管理服务对象借给党员干部钱物,可能潜藏着要求回报的意图,是带毒的诱饵。党员干部要保持清醒认识,严格廉洁自律,莫玩“借用”的帽子戏法,避免由借用变成收受,一步步走向腐败的深渊。
来源丨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员干部“八小时外”100条纪律红线》,ISBN 978-7-5174-136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