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控制及奖励政策执行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与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实施意见》有效期一致,至2020年12月31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
控制及奖励政策执行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1日印发执行以来,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部分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因表述不一致、认识不统一,存在操作落实难等问题。为便于《实施意见》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四条“住宅建筑应100%实行成品住房交付”修改为“住宅建筑应100%实行全装修成品房交付”。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所提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按修改后的要求统一执行。
(二)《实施意见》第四条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内必须100%采用”、“住宅建筑应100%实行全装修成品房交付”可不包括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配套建筑。配套建筑是指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售楼处、活动中心等。
(三)对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的,应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规定执行。
(一)对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且满足住宅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公共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40%控制指标的,给予不超过相对应地面以上规划总建筑面积2%的奖励,奖励面积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且不计入容积率;
对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的,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二)不论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中是否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达到预制装配率控制指标要求且使用预制外墙的(注: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计算中不包括预制外墙部分),其使用预制外墙体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但其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相对应地面以上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
预制装配率指标计算、预制外墙界定按《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苏建科〔2017〕39号)执行;预制外墙体的水平截面积结合现行房屋测绘规定,墙体厚度统一按22厘米计算。
(三)经批准获得面积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奖励面积纳入总建筑面积进行统筹设计,报规划审批时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注,同时设计方案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
(一)《实施意见》第六条中“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现房销售”约定的情形。
(二)《实施意见》第六条中“建设单位提交的预制部品部件订购合同及发票”时,应约定所订购的部品部件使用的楼栋号,开注发票的费用按楼栋分摊计算其前期资金投入。
四、 各有关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执行,所涉及内容由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实施意见》同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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