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企业在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缴税,可在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季度优惠。经过包头税务总局开发区税务局的政策指导,瑞鑫公司及时预缴申报了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据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没有优惠,企业所得税在总体税负中占比较大,形成一定资金压力。近年来,瑞鑫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税负降低,减轻资金压力,切实享受到了政策“红利”,从而增强职工研发信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出 品:中国北方稀土
通讯员:周志宏
编 辑:张嗣虹
版权声明:图文均为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