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准的案例检索极有可能会为案件的承办带来稳定的预判,与其寻觅形形色色的“实务观点”,不如检索一篇有利于己方立场的既有裁判更有说服力。
以“合同解除的效果”(也即《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检索为例。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检索法条时,相关关键词有三种设定方法:
第一种,以“解除”、“合同”、“结果”等通识性词语作为关键词。这类方法的好处是结果最为全面,但劣势是,相关结果过宽泛,需要进阶检索。这样的结果极有可能既把解除结果囊括进去,也会把解除的原因、解除权的行使、解除与风险负担、解除与其他合同终止、解除与违约等等多个问题一并纳入,因此检索结果数目往往十分巨大。
第二种,以法条序数为关键词。这类方法的优点是,针对性极强。因为如果判决书明确注明法条序数,说明在该案中:第一,这个问题在该案中确实存在;第二,该问题已经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但劣势是,根据检索实践来看,效果并不喜人,但笔者相信若无讼及时引入商业搜索引擎技术、更新算法,局面将会得到极大改观。
另外,小编不建议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而建议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为关键词。因为有些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时,有些会用全称,而有些则仅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表述,删除前半个书名号的检索方法,可以将两类表达都囊括进去。此外,序数可能为汉字(第九十七条)亦可能为阿拉伯数字(第97条),为追求检索结果的完整,宜将二者设为关键词均进行检索。
第三种,以法条的正文为关键词。考虑到有些法院并不一定会标明法条的序数而直接表述法条的内容,因此有必要以正文内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这类方法的优点是,针对性最强。且弥补了前述检索引擎技术层面的识别问题,但问题是,若内容行文较长,以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则往往较少,甚至还会遇到查无结果的情况。
下面我们根据前述的要求进行检索:
(1)若用“合同解除”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190429个民事案例。
(2)若用“解除合同”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431819个民事案例。
(3)若用“合同”、“解除”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1060330个民事案例。
(4)若用“合同解除的后果”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1072个民事案例。
(5)若用“合同解除的效果”为关键词,无讼检索显示有104个民事案例。
(6)若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或《合同法》第97条”为关键词,无讼会显示无结果。
(7)若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为关键词(删除半个书名号),则无讼显示有26405个民事案件。
(8)若用“合同法》第97条”为关键词(删除半个书名号),则无讼显示有428个民事案件。
(9)若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是26635个民事案件。
(10)若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是48个民事案件。
(11)若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为关键词,则检索结果有30个民事案件。
因此小编建议:以通识性、常见的的名词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可以作为二次检索的准备,具体的结果需要根据新增加的关键词逐步细化;若根据法条进行检索,所得结果更具有针对性,但不宜截取全部内容进行检索。应当截取法条的前半句或者前半部分(较长的内容,以逗号为单位)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辅之以根据法条序号(汉字、阿拉伯数字)进行检索,再设定新的具体的关键词(如增加民事案由、增加有名合同类型等)进行二次检索,最终取得理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