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企业应该注意的新法
一、税务总局再出新规,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级管理
2016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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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即,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最高院发布财产保全新规,明确可申请执行法院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新规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同时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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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入财产保险机制。明确可由保险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
(三)明确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保全实施阶段的应用。明确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遍布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等主要财产。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最高院发布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加强执行力度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该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通过8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设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该规定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
四、最高院:终结执行后五年内,法院应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2016年10月29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主要包括:
(一)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二)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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