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0月,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以原闸北区和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静安区的行政区域。同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同意撤销静安区、闸北区人民法院,设立新的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静安区、闸北区所辖区域内的案件,上一级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9日,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孙培江为静安区法院院长。

静安区人民法院办公地点(原闸北法院)):
共和新路3009号(本部),邮编:200072,电话总机:021-26120000;
康定路1097号,邮编:200042 ,电话总机:021-62718212。
立案接待地址:共和新路3009号;武宁南路448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26120256。
特此公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