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闸北静安将合并成静安区,面积37.37平方公里,户籍100万,常住人口122万,13个街镇。

静安基本情况
静安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周围与6个区相邻全区总面积7.62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3万人。 静安区因境内古刹静安寺而得名,历史文脉悠久、城市环境优美信息交通便捷。区内现代商贸发达中西文化交融,历来是上海中心商业商务区和对外交流的窗口。
2014年完成区级财政收入 92.48亿元,常住人口 24.86万人,户籍人口 29.31万人,常住外来人口 5.89万人。
闸北基本情况
闸北区地处上海市中心区北部。东与虹口区、宝山区为邻,西与普陀区、宝山区毗连,南隔苏州河与黄浦区、静安两区相望,北与宝山区接壤。全境南北长约10千米,总面积29.19平方千米。境内有铁路上海站、铁路北郊站。轨道交通1、3、4、8号线,内环线、南北高架路、中环线经过区境。至2014年,全区常住人口84.73万人,其中外来常住人口21.01万人。户籍总人口684298人。
法院管辖变化
从此以后,闸北法院将消失在历史的舞台上。与静安区人民法院合并。闸北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将由新的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好在闸北法院与静安法院原先都属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区法院合并,对于案件有可能发生的上诉抗诉机关,不发生变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1.2、1.3部分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同时,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