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重大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因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缺失、失效或者弱化,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场所或者作业环境的其他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规定》详细列举了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光热发电机组、水电站、电力建设工程等可被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例如: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可被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为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要求,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应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