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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印发

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印发 力量发展集团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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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华中区域(东四省)电力互济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水电及新能源优先在省内消纳,富余电力可参与互济交易申报。富余电力指超出省级电网物理接纳能力或在省内现货市场中未能成交的部分。

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参与或以聚合方式参与互济交易的,单次提供的可调节电量应不小于2.5 兆瓦时,最大调节功率应不小于 5 兆瓦,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30 分钟。新型经营主体不得同时以独立方式和聚合方式参与互济交易申报。

互济交易购售电双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下限为0元/兆瓦时,售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为1500 元/兆瓦时,购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为售电方申报及出清价格上限与购售电双方交易节点之间全部交易路径的输电价格(含输电线损折价)的最大值之和,后期根据市场运营和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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