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三个层次构成。
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通用航空作业标准:
为保证通用航空作业质量,引导和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开展作业项目,自1986年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下列通用航空的标准:
标准包括: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1-199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GB(14648-1993)、航空摄影产品注记、包装规范GB/T (16176-1996)、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6962-1986)等。
民航行业标准包括:航空摄影技术术语MH/T (0009-1996)、彩红外航空摄影影像质量控制MH/T (1004-1996)、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用航空摄影仪的技术要求MH/T (1005-1996)、航空摄影仪的检测技术规范MH/T (1006-1996)、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 (1010-2000)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