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精神,“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同等参保缴费””即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农合工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前后的权利和义务如下(2017年12月标准):

自2018年1月起,个人需承担部分由公司代缴代扣。
由于涉及员工个人权益,请相互周知,谢谢!如有不明之处,请联系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详情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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