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以下政策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
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2023年代理记账新规公布,所有代理记账机构请注意:4月30日前必须完成这项工作!


划重点:
一、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所有代理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1、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
2、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个人代理记账,只要不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不涉及偷漏税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吗?
你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个人代理记账也属于违法!

该文件中明确规定,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人代账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那如何才能代理记账?
做代理记账,必须取得两个证:《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
除了要求取得上述两个证外, 对记账人员、代理机构内部管理等都有要求,具体如下,建议收藏:
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1.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注意: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内部规范
四、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被坑的太多了如何查验真伪?
代理记账不规范,企业被坑的太多了!
我们先看2个案例:
案例1:记账不规范,公司被注销,老板并不知情,原来是低价代帐公司搞的鬼。

案例2:代帐公司忘记给企业进行年报,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期又花服务费让代帐公司移出。

上面只是被坑企业中的两个小案例,代理记账乱象不断,主要原因有三:
1、会计水平不够,服务质量不过关
很多代理记账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聘请刚刚毕业的会计实习生甚至没有会计证的人员来记账。
会计水平参差不齐,一人记账客户多达上百家,容易出现记账不规范、账目混乱、政策理解不到位多缴税款等等。
2、对企业业务不熟悉
代账会计只是单纯地根据企业的业务单据做账,并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税收风险。
3、代理记账不能速成
一是会计不能速成,会计经验不足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二是专业经验需要时间的累积,不仅仅是会计专业方面,还有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接触经验上,是否具备解决各种矛盾、问题的能力。

1、看价格
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时,不能一味的只是比较价格,可能除了低价,其他一无是处。
因为代理记账公司为了压缩成本,势必会找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或没有经验的会计,在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上会不专业且不负责,所以,光找低价格的代理记账最后害得还是自己。
2、看办公环境
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时,最好实地考察一下,看一下是否是正规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
3、看设备
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必须配置专业的财务记账设备。如是否有专业的记账软件、打印设备、读卡器等等。
4、看财务制度
看代理记账公司是否有健全财务制度,一是日常单据交接方面;二是,账务处理及申报进程汇报等;三是,代理记账人员变更交接方面等等。
5、看人员
看人员配置是否齐全,一般会有外勤会计、记账会计、审核会计、税务会计等等。
6、看专业(最重要)
看代理记账公司人员是否专业:可以从人员的从业经历,会计证书等方面考察了解。
7、看素质
代账会计是否自律勤勉,尽职尽责,对企业和股东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积极解决问题。明确告诉老板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把风险和收益说明清楚,把丑话说在前面,敢于说不。

一、代理记账常见的会计核算风险点
代理记账常见的会计核算风险点不限于以下列示事项。
1、往来款核算不清楚、不准确
包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一是老板用私人账户收款与付款,而没有将这信息及资料传递给代理记账人,最后存在大量的、长期没有发生额的往来款项余额。如果几年后老板都不记得了,这些账怎么结清?
二是代理记账人也有误记的情况,包括将一家往来单位记载为几个账户、将多家往来单位记账串户。还有一个根本点:很多低价代理记账公司、记账人根本不会检查自己的工作,为什么呢?一是收费低、没时间和精力来检查,心理上也不愿“浪费精力”来检查;二是委托方也不在意,一般不看财务报表、不检查往来款项,最多就过问“按时报税没有”?“报税金额的税负是不是控制在1个点以内”?
2、存货的进销存严重不符、特别是商贸公司
这经常存在严重的、大额的账实不符,为什么呢?根本原因是:
一是人为调整。委托方公司要求把利润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记账人员就采取倒挤成本的方式,根据需要来结转存货、结转成本。不排除某一天,账上的存货都不够倒挤成本,那怎么办?就先预估入库一批存货,负债方也预估一笔应付账款。长此以往,也因代账人员的变动、委托方不过问等原因,必将是严重的账实不符、往来账款也不清楚。
二是存货盘点后没有与外账核对。一方面委托方很少盘点存货,另一方面,公司存货盘点后是与内账核对,只在意内账的账实相符;而不会与外账核对,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监管部门是用公司申报的数据核对实际盘点数据,监管部门是需要实际盘点的存货与外账比对。
3、账外的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
常见的:老板办公室的办公桌、茶几、沙发,员工使用的电脑,公司使用的车辆等,都不在公司的外账上,为什么呢?“因为开票要加几个税点啊”——为了省钱就少付几个点而不要票,那就不能记入外账了。
但是老板们考虑过没有:当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25%时,为了省几个点的税款那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啊。为什么呢?因为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后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少交所得税。但在核算后发现赚钱了、但成本费用不够啊,将缴纳较多的企业所得税,又“花几个点”去买发票来充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以少缴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典型的虚开发票、这就是恶性循环。
例:假设公司要购置一套办公室的沙发、茶几和办公桌,总价10万元,如果要票将加价5,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入账后进项税为12,079.65元,将抵掉该金额的增值税,抵掉的这金额已经超过加价的5,000元;同时,记入成本费用的92,920.35元,将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少缴企业所得税23,230.09元(税率为25%)。
二、代理记账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代理记账常见的税务风险点不限于以下列示事项。
1、老板没有税务风险意识
一般情况下,老板只看内账、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外账呢,是给税局看的,就交给代理记账公司处理,这就是部分老板的意识。而忽视了存在的税务风险:
一是会计核算遵循的原则问题。不管是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准则,都是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都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来记账。但代理记账企业常见的外账,实际是收付实现制,内账实际是权责发生制——因为国家的税制是以票管税,常见的结算方式是见票付款,所以外账就变为收付实现制。内账是发货就确认收入,反而是真实的权责发生制,反映公司实际的经营情况。这将是公司存在的一项税务风险事宜。
二是隐瞒收入。不管是终端消费者、还是中间商,经常会存在不向销售方索要发票的现象,并且还以个人身份向销售方支付款项,这就使得销售方不确认这部分收入,销售方的老板也不告诉代理记账公司。在没有发票、没有银行流水的情况下,代理记账公司自然也不记载该部分收入,而老板要知道真实的情况,就通过内账来记载真实的收入、成本。这存在隐瞒收入、存在偷税的税务风险。
三是虚增成本。当销售方的客户是政府机关、以及规范化管理的公司(即常说的正规公司),销售时都要开具发票,都能全部确认收入。如果产品的毛利率较高,要缴纳较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去虚开发票来增加成本费用,不管是通过“税收洼地、核定征收、灵活用工”等不同的方式,实质就是要降低税负而称之为所谓的“合理避税”。但“出来混终究是要还的”——最后都将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这不,最近一段时间追缴税款的事项就不停的呈现。
2、老板借款长期不归还
“公司的钱也是我的钱,我拿自己的钱还要缴税吗?”这是很多老板的想法,也就随意从公司直接拿钱,而代理记账公司记账时就直接挂账“其他应收款**老板”,也没有了解实际情况,也就没有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就存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放弃税收权益
比如没有取得合适的发票。假如委托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当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增值税税务才能更好可控。但各业务的经办人并不一定都知道,如果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代理记账公司也没有善意提醒和监督,这就是放弃税收权益而将增加增值税税务成本。
4、税收政策运用不恰当
比如代理记账公司没有与委托方充分沟通、没有进行全面分析,而是直接运用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等文件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但、如果企业还处于研发期、还处于持续亏损期,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运用就是一种错误。
5、忽略小税种
包括常见的印花税,可能只申报销售合同印花税,而没有申报采购合同印花税,更是漏申报租赁合同印花税、贷款合同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等。
三、代理记账真的能低价吗?
其实,这是一个不需要回答的问题。放眼世界,无论从商业常识出发,还是从企业发展历史来看,有几个公司能够靠低价生存发展?
事实上,不仅提供低价服务的企业不能持续,一味选择低价服务的公司也没有好的发展前景。这就好比“人际圈”效应,好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分享着好的产品,好的服务,好的价格,好的效益和好的前景。而差的公司也凑在一堆,劣质的产品,低价的服务,惨淡的效益带来的总是暗淡无光的未来!
从推销的角度来说,低价仅仅是推销的前奏。先提供某种低价的服务,然后利用人们的心理惯性推销高价的服务。因为已经接受了低价,得了好处,人们往往很难拒绝随后的推销。这种做法就是利用心理惯性锁定客户。现在的低价是为了将来的高价,而且收费更多、更贵,从而将前面的低价弥补回来。比如“某代账公司”成立初期提出了“几十元诱人低价”的针对零申报纳税人的代账服务,但是,仅仅两三个月的时间,该公司这项服务价格已经上涨到了“200元”。某个号称全部“99元”的“互联网+”代账公司很快就将服务费上涨到“300元”了。这些现象说明,长期的低价并不能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一时低价反映出的恰恰是这些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炒作的公司的行为本质:吸引眼球!
零报税报低价吸引客户,企业有收入后代账价格上涨,各种费用随之而来,都是套路。长期零报税,是最大的财税风险!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不涨。
此外,相当多的低价提供者是初入代理记账行业的“外来户”,为了抢活而低价。企业界的朋友们需要警醒一下自己:企业的重要事务交给一个缺少经验的初入行者,能够放心吗?低价是为了推销,如果低价不能带来高价的业务,不能弥补成本的支出,低价就缺少持续的支持,低价最终就会停止、低价的服务质量就会下降。而对连续性要求很高的财务会计工作来说,服务质量的下降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四、建议
1、委托方对代理记账公司的选择。代理记账行业里也有高质量的代理记账公司,高质量对应的就是高成本,需要各位老板愿意出价、择优,避开低劣的扰乱者。
2、专职核算、便于管理。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有公司在年度营业收入为几大千万、已经过亿时,都还是委托代理记账公司来核算和报税),建议委托方从代理记账公司收回外账,由公司内部专业、专职的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和控制税务风险,聘请专业的税务人员、税务机构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公司税务风险的评估、以控制公司的税务风险。当公司的财务、税务出现风险时,便于向内部专业、专职的财务人员问责;如果是全权委托外部机构、人员,这责任存在争议的概率偏大。
3、两账合一是大势所趋。最近几年,我国税制管理发生大变化,包括:国地税合并、金税三期顺利运行、金税四期上线在即,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逐步推进,特别是在互联网大数据的背景下全面推行的“放管服”。简单地说就是“放开审核、审批,相信和认可纳税人的行为,在事中和事后进行管理,以便提供简捷便利的税务管理服务”。不过重点强调:“事前放手、事后必须要经得起检查”,这也使得内外账合二为一,这是大势所趋,才得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
4、代理记账公司。给自己一个较高的、清楚的、有所追求的定位,一是提高自身专业方面的技能,包括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技能;二是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包括检查会计核算业务的准确性、以及进行经济业务的风险分析等;三是明确业务承接标准,需要对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不是什么委托方、不是什么业务都承接,也要分析判断委托方的目的和要求,以及委托业务的复杂性、业务的真实性、业务的合理性,以衡量这业务是否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是否与自身的能力相匹配,最后确定是否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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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松讲税、笑侃财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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