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公司因为作废了两张发票引起了税务机关长达10个月的稽查:

最终定性:对该公司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违规作废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补缴增值税、所得税,还需缴纳高额罚款及滞纳金。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什么情况不能作废?发票作废有哪些红线不能碰?违规作废发票有啥后果?今天我们一起说说~
01 注意!这4种发票开错不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七条的规定: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三、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四、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2 什么情况发票可以作废?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公司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后,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有三条: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二、普通发票作废
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服务中止等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
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
注意: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需在纸质普通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
三、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发票的情形:因开具错误、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及发票填开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作废条件:作废发票日期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提示:符合作废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废并收回已开具的发票,已缴纳的税款予以退回。
[总结]
发票作废的正常因素
(1)开具错误
(2)销货退回
(3)销售折让
(4)服务中止等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因素
(1)恶意隐匿收入,少交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款;
(2)销售方与购买方恶意串通,开票方违规作废发票(未收回原发票),受票方虚列成本,造成偷税。
(3)涉嫌虚开发票等
03 作废发票,税局怎么查?
一、查免征额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原小规模免征额为月10万或季度30万,现小规模免征额调高到月15万或季度45万。
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额随着免征额临界点浮动,人为控制开票额作废发票,这样不想引起税局的注意都难。
已有公司因在临界点作废发票被税局稽查。
二、查小规模认定标准附近的作废发票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年销售500万元以下,只要销售额超过500万就会被税务局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很多纳税人为了享受小规模优惠,人为的作废发票以控制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以后再这样操作,小心被税局秋后算账!
三、查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
一般情况下,企业作废发票情况是比较少的。如果突然在某个月大额或大量作废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可能隐瞒收入、恶意调整销售税少交税款的可能性!
四、查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的情形
现税务都是大数据比对!千万别把开发票、作废发票当儿戏!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都是比对的重点。
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不用想就知道你有问题~
04 警惕!这24个发票风险点,抓紧自查
现税务都是大数据比对!千万别把开发票、作废发票当儿戏!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都是比对的重点。
同一笔业务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不用想就知道你有问题~
附:发票这24个风险点,建议收藏~
1、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
2、是否存在,发票税率税率开错
3、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
4、是否存在,随意作废开具的发票
5、是否存在,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误
6、是否存在,发票清单开具错误
7、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
8、是否存在,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
9、是否存在,企业之间环开,对开发票
10、是否存在,经常凌晨开具发票
11、是否存在,金额全部顶格开票
12、是否存在,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3、是否存在,业务真实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找发票来冲抵
14、是否存在,企业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利润太高,找发票来抵税
15、是否存在,股东分红个税高,为了减少分红金额,找点发票来规避
16、是否存,在农产品发票没办法提供自产还是非自产证明材料
17、是否存在,取得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
18、是否存在,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
19、是否存在,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
20、是否存在,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
21、是否存在,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
22、是否存在,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
23、是否存在,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大额发票,而且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
24、是否存在,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15万元(或季45万元)的免征额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费用,从而逃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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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百望云整理,来源于梅松讲税、税筹讲堂等,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