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是大部分职工日常生活的基础保障之一。但总是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部分群体在社保缴纳过程中,出现问题。比如失业空窗期、自由工作等,很多人就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社保缴纳。
还有社保未交满15年的特殊情况,个人到底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提供一些解决思路。同时,深圳、贵州、湖南等地发布了最新的医保政策,调整医保缴费、报销等多项待遇。
这么多的政策改变,都会影响大家的生活,想要更好地理解内容,大家可以收藏、转发哦~

近期,贵州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原文: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fg/202309/t20230906_82327039.html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重点内容包括: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单位缴费费率按照8%执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结合两项保险运行实际,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动态调整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两项保险由同一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并规范经办流程,简化经办手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省本级在职职工产休假期间,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将产前检查纳入支付范围,实施按限额报销。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产前检查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产前检查登记,完成登记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未进行登记的,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产前检查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等渠道按规定予以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生育等费用,按省本级现行门诊或住院待遇执行。

02 10月正式执行 符合这种情况,社保可一次性补缴
近期,广西出台了《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补缴对象、补缴的情形及标准、补缴办理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政策原文:http://rst.gxzf.gov.cn/zwgk/xxgkzcfg/xxgkgfxwj/t17065474.shtml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1、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行实施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其中任一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2、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
3、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参保人可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人按规定进行缴费。
阅读拓展:小望同步收集各地人社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于一次性补缴的回复,供大家参考。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时间5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照不高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保险费。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初次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户籍从市域外迁入成都市的须满三年),可一次性趸缴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因地区而异,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相关部门机构。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那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还没缴满15年,应该怎么办呢?
小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总结了三种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参保人员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这里可能会有人问,那职工养老保险还可不可以一次性补缴?
就个人而言,如果想要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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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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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导致的社保缴费未交满15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具体的我们来看个案例:
因公司刚成立不久,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完善,公司总共才二三十号人,单位没有给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老李也不例外。
经过三四年的发展,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员工要求公司参加社会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劳资双方多次磋商后,终于定案。
从2005年1月起,公司为全体员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2018年7月,老李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的社保才缴了13年6个月,退休后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见,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其二,符合补缴条件且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意的,可以补缴超过两年的社保。
2017年7月,人社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指出,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超过2年保护期的职工社保依然可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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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补缴,均无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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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尽量参保者满足诉求”,并非强制性规定必须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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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老李可与单位协商补缴其2000年5月至2004年12月(入职之日至单位为其参加社保之前的期间)任意月份的职工社保,以便在退休时满足15年缴费年限,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两种制度可选择。一种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也是多数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的参保方式。
缴费由个人承担,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缴费方式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等。
另一种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是每年按档次缴费,缴费档次各地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具体标准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布数额为准。参保地怎么选?目前,除了极个别地方,全国各地都已经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工作的地方或者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拿上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即可。
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线上服务渠道,轻松办理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手续很简单。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一是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届时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社保服务窗口或通过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完退休和待遇领取手续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啦。
无论是以职工身份,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都按照统一的办法,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水平。
也就是说,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与单位职工是一样的,待遇水平不会打折扣!

05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误区
这种说法不正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虽然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确定办法与单位职工不同,但和单位职工的养老待遇计发方式是相同的。
也就是说,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与单位职工是一样的!
按照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选择的缴费基数越高、缴社保年限越久,退休后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越多。
按有关规定,职工社保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千万别信!如果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与企业职工参加的待遇一样,不存在两者互转的问题。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不存在收费跨制度转移的情况。
不是!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失业者满足参保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2个条件,即使目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可以领失业保险金。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9月4日深圳市政府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http://www.sz.gov.cn/gkmlpt/content/10/10826/mpost_10826875.html#748
职工基本医保根据缴费与对应待遇分为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两种形式。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二档与三档。
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60%。

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退休人员、60周岁及以上居民相应提高5%。



同时提高千元以上医用材料报销比例:从最低60%提高为最低90%,最高95%。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深圳市外转诊情形下,市内外支付比例一致;异地急诊抢救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情形下,分别按照深圳市内标准的90%和80%支付。
市内、市外就医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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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均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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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大病保险不再另外缴费,其待遇支出分别从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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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大病保险对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等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合规高额费用进行“二次支付”,起付线为1万元,支付比例分段设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为70%,3万元及以上部分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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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越长,年度支付限额越高,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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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大病保险待遇向医疗救助对象倾斜。起付线由1万元降低至2000元,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近日,湖南省发布了《关于确定2023年度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明确了月缴费基准和上下限。

政策原文:http://gjj.hainan.gov.cn/hngjj/zwdt/202208/b24ac0dc960d4d0e8275335fd8b35936.shtml
2023年度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6284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852元,下限为3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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