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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试点增至35个:北京等7地发布公告称,将于11月1日正式启动

“数电票”试点增至35个:北京等7地发布公告称,将于11月1日正式启动 百望云 辽宁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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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7日,北京、安徽、贵州、山东、湖南、宁夏、青海七个地区的税局相继发布公告《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

10月27日,北京、安徽、贵州、山东、湖南、宁夏、青海七个地区的税局相继发布公告《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将于11月1日正式推行数电票开票试点,受票范围为全国。

继9月份,湖北、黑龙江、河北、新疆等地发布公告,真正确定推行数电票开票试点之后,全国数电票开票试点已增加至35个地区。

截止10月份的28个“数电票”试点地区
数电票的时代真的要来了。企业要如何跟上税务改革的脚步,围绕“数电票”建立起安全、合规、高效的发票应用功能与管理系统呢?
小望整理了“数电票”的关键信息与演进逻辑,希望帮助大家快速掌握“数电票”的核心要素,做好迎接数电票时代的到来。

内容速览


1,数电票的特点;

2,税局推进数字化变革的三个层次要求;
3,数电票变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4,“数电票”常见操作难题解答;
5,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数电票试点的公告


1,数电票的定义与特点
数电票是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以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新型电子发票凭条为依托,以标签化、要素化、去版式、授信制、赋码制为特征,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新型电子发票。
1. 去介质:数电票不需要纸质介质,完全以电子形式存在。这意味着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等电子平台进行交换和传输,无需纸质文件的物理传递,方便快捷。
2. 标签化:数电票可以通过标签化的方式对票据信息进行分类和管理。通过为票据添加标签,可以实现快速搜索、归档和检索,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去版式:数电票不再受限于传统纸质票据的版式要求。可以根据需要自定义票据格式,灵活调整票据的布局和内容,满足不同业务场景的需求。
4. 要素化:数电票将票据信息进行要素化处理,将票据的各个要素(如金额、日期、付款人、收款人等)分解为独立的数据项,方便系统的自动处理和分析。这样可以提高票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5. 授信制:数电票可以与金融机构的授信系统进行关联,实现票据的授信融资。通过与授信系统的对接,可以更便捷地进行票据贴现、质押等金融操作,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6. 赋码制:数电票采用独特的编码方式进行标识和管理。通过为每个数电票分配唯一的标识码,可以实现票据的溯源和防伪,减少票据的丢失和篡改风险。同时,赋码制也方便了票据的电子化存储和交换。

2,税局推进数字化变革的三个层次要求
通过梳理政策文件可知,税局推进数字化变革有三个层次的要求:数智化征管、数智化流程、数智化运营

与之相对应,企业在配合建设数电票系统时,也要有整体概念、全局规划。
在数智化征管方面,对企业的管理从事后追溯向事前合规转移,由经验治理向数据治理转变,要求企业构建起数字化税务遵从体系。
在数智化流程方面,企业需要着重构建自己的数字化票单证体系,基于数字化票单证体系,推进企业流程变革,实现企业交易协同数字化。
在数智化运营阶段,则要从内部管理向生态赋能转变,企业在做好数智化流程改造的基础上,可能通过大数据指导自己的交易决策,也能够通过大数据指导供应链优化,有条件的企业,还可通过大数据赋能供应链增信。这一步因为涉及到多方协同,往往容易被企业忽视,但事实上,这是大数据时代,企业做厚资产价值的重要措施。

3,数电票变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数电票与传统发票存在巨大的区别,在数电票时代,很多发票的管理模式需要进行演变。以下发票管理形式发生的变化:
试点企业(开用数电票):
1. 税控发票、数电票的双轨流转开具管理;
2. 发票与订单数据匹配;
3. 真伪、合规查验、查重、认证
非试点企业(用数电票):
1. 当前发票PDF、OFD、XML+签名的不同源文件的获取;
2. 数电票PDF、OFD的识别、解析、验章处理;
3. 数电票的真伪、合规查验,查重,数电票的认证,统计表的管理


4,“数电票”常见操作难题解答
“数电票”推广以来,因为不熟悉新的技术与新的操作,很多财务同学都抱怨“数电票”带来的麻烦,但这是新改革必然需要经历的过程。对于很多财务同学提出的难题,小望也进行了一定的整理,大家可以看着学习。
1,关于数电票额度不够了怎么办
以下视频集中讲解了怎么查询数电票总额度、授信额度的核定标准是什么……等系列问题:
2,关于如何使用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以下视频集中讲解了如何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发票额度……等系列问题:
由于篇幅问题,更多关于数电票的问题,各位同学们可以自行在“百望云”视频号中查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数电票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北京市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北京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其中,试点纳税人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开具情形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北京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三、北京市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

  四、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发票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发票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自然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标识自动归集,自然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导出、下载和拒收发票,并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向任职受雇单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受票方为自然人的,数电票将自动交付至个人所得税APP。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三、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十四、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费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六、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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