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办法》。3月10日,中国水电四局党委组织会议集体学习管理办法,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庞旭强调,安全和环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基础,各级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环保工作。现将办法分享,便于大家学习领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4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形成“结果考核、过程评价”相融合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督促中央企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管控,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形式。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采取企业自评与国务院国资委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指标设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评价内容设置控制性、约束性和引领性3类指标。其中,控制性指标包括年度重点工作、责任事故死亡率、重要信息报送3项内容,共计30分;约束性指标包括安全理念、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责任落实、监督保证、安全投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应急、事故管理、境外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13项内容,共计70分;引领性指标包括管理创新、科技兴安、突出贡献3项内容,共计10分。
第五条 企业自评。中央企业每年度对照评分标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保存有关支撑材料备查,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第六条 综合评价。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自评报告,组织督查组对自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不如实自评扣分的给予加倍扣分处理。统筹中央企业自评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结合抽查结果,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评价定档。评价结果根据评价得分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其中:
第八条 结果审定。综合评价定档情况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在同类企业之间排名,报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在中央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与当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十条 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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