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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材料价差是否考虑下浮率?

调整材料价差是否考虑下浮率? 国际项目创新平台-石化建设分会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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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文章合您胃口赶紧关注、星标、点赞、评论并转发让知识 “串串门”!案例:投标清单中的C30混凝土单价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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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清单中的C30混凝土单价350/m3(自主报价),合同要求,C30混凝土为可调价材料,调价方式为投标时当月信息价与施工当月信息价对比,如施工期信息价超出投标时信息价(1+5%)时,超出部分补差价,该材料的投标时和施工时信息价分别为360元和400元,该价差是否需要考虑投标下浮率(即(1-投标总价/招标控制价)*100%)?

有造价咨询方提出:投标下浮率源于投标价与信息价的差异,而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材料价差属于合同外增项,既然本案价差由施工期与投标期信息价差值(400-360)产生,理应按照投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 该观点看似符合逻辑,但分析后发现其存在概念混淆与规则误读。作为施工方,虽直观判断该主张不合理,却缺乏系统性的反驳依据,从合同条款、计价规范原理及行业实践等方面进行理论论证:

一、下浮率的本质与价差的性质差异

1下浮率的定义

下浮率 =1 - 投标总价 招标控制价)×100%,其本质是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含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全费用)的整体优惠,反映的是投标人的竞争策略(如通过降价争取中标)。基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优惠,与具体材料的信息价无直接关联。即使材料信息价未变动,投标人也可以因竞争需求主动下浮报价。

2材料价差的定义与形成逻辑

案例中价差 施工期信息价 投标期信息价400-360=40 元 /m³)是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差,但根据合同约定,仅超出风险幅度(1+5%)的部分(22 元 /m³)需调整,本质是合同约定风险外的市场波动补偿基于信息价变动的单价调整,与投标人的报价策略(如下浮率)无关其功能是弥补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减


二、下浮率与价差的计算基数完全独立

1下浮率的计算基数

下浮率的基数是招标控制价(全费用总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一般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招标控制价中 C30 混凝土按信价 360 元 /m³ 计入,投标人自主报价 350 元 /m³,此差异属于投标报价策略(可能通过下浮管理费、利润或风险费实现),与下浮率的总价优惠” 逻辑基本一致但范围不同

2价差的计算基数

价差的基数是信息价本身的变动,且合同明确限定为投标时信息价与施工时信息价对比,与投标人的报价(350 元 /m³)、招标控制价均无关。即使投标人未下浮(报价 信息价 360 元 /m³),只要施工期信息价超过 378 元 /m³,仍需按 22 元 /m³ 补差价。此时 下浮率为 0”,但价差调整规则不变,说明价差与下浮率无直接关联


三、行业惯例与合同解释

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论解释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3.4.3 条明确,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通常合同会约定 “风险幅度”(如 ±5%),超出部分可调。文中并未涉及投标下浮率,表明价差是独立于投标报价策略的补偿机制可以理解为信息价是政府发布的市场参考价,用于衡量市场波动;投标下浮率是投标人的竞争报价策略,二者分属市场客观因素” 与 企业主观策略,不应混淆。若合同未明确 价差需下浮,根据《民法典》第 510 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解释规则)应按行业惯例(即价差不参与下浮)执行。

四、总结:价差不能考虑下浮率的列表对比

对比项目

下浮率

材料价差(超出风险部分)

性质

投标人竞争策略(主观报价优惠)

市场波动补偿(客观价格变动)

计算基数

招标控制价(全费用总价)

投标期与施工期信息价(单价)

合同关系

基于总价的整体约定

基于单价波动的专项约定

行业默认规则

不影响价差调整

不参与下浮

结论

下浮率是总价优惠,价差是 单价补偿,二者分属不同计价范围,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价差随下浮率调整,否则不应强行关联。本案例中,合同仅约定信息价对比调整价差,未提及下浮率,故22 元 /m³ 的差价应全额计取,无需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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