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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 台州市信保基金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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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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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争议部 / 作者



编者按: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这些销售方式在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应该如何作出税务处理?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读者揭示。在此基础上,纳税人应注意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降低涉税风险。




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3/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1.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增值税


如某企业销售货物,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购买方在10日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600元(20000*3%)。


在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销售企业折扣期内取得货款,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800

财务费用 600


贷:应收账款23400


按照上述规定以及会计处理分析,现金折扣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冲减销售收入,因此现金折扣增值税应按照全额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销售折让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则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退回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五、还本销售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六、以旧换新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是以回收的商品作为取得的对价的销售方式。


1.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小结:


现行税法对上述销售方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如在折扣销售方式中,要求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予以注明,是出于防止销售企业按照销售额减去折扣额的余额作为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购买方却按照销售额全额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这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国家税款损失。那么企业应区分自身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免因税务处理不符合规定导致自身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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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信保基金
台州信保基金成立于2014年11月,致力于以信用保证业务为杠杆,为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等提供融资增信,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为浙江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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