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房地产及建筑业、金融服务及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包括医疗业,酒店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重要行业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所有尚未实施增值税的行业都将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根据各种公开报道,我们在下表中列出了这些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现行营业税税率。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差额(销项减进项)来计算的,而营业税是基于总额(仅销项)来计算的,所以单纯将新税率和老税率进行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预计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在近期发布。

全国范围同时实施
在增值税改革试点初期,营改增最先在上海试行,随后扩展到北京以及其他省市。营改增后期已不再采用上述分地域性阶段实施的方法,取而代之的是全国同时实施模式,将营改增在全国所有相关试点行业同时推行。
过渡性政策或豁免政策
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将控制营改增这一政策变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中是否可能对某些行业实行过渡性政策或豁免政策,尤其是长期项目及合同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及建筑业
房地产及建筑业很可能是此次变革中影响最为显著的行业。尤其是当下中国主要城市的房地产增长幅度已不同于5至10年前的增长情况。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尤其提到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将有利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购进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然而在报告中未明确说明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者是否允许对发生的土地采购成本视同进项抵扣。但基于李克强总理的说明可能性还是非常高的。
主要财务影响-房地产及建筑业
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房地产基金及其投资者对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持有疑问,包括是否会加重税务负担、是否会推高项目造价以及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实施前加速出售存量项目等。这些问题并没有简单统一的答案,而是需要对相关财务模型进行财务影响审阅及分析。我们列出了几个关键的影响因素:
• 现有合同的条款–如果合同已经签订且无法转嫁增值税,并且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以较低税率(3%或5%)的营业税作为定价标准,则供应商有可能需要自行承担11%的增值税税负。
• 交易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业务的购买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租赁业务的承租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向该购买方或承租方转嫁增值税将相对容易。总体而言,这意味着B2B模式下的房地产交易(如商场﹑写字楼﹑工厂﹑酒店和其他形式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相比B2C或C2C模式下的住宅交易而言,受政策变化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更低。
• 土地占整个项目的价值比例–预计政府部门将不需要就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销项税,然而希望开发商购买土地使用权时,也许可就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视同进项进行抵扣,就意味着当开发商出售已完成的项目时,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将由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视同”进项税额决定。此外,如果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开发总价值越高,则可抵扣进项税额越高,因为材料的进项税税率为17%,而建筑成本会带来11%进项税。

• 销售模式–出售已完工房地产项目和出售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可能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 过渡政策或豁免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在具体实施细则中,预期将会出台过渡政策或豁免政策,以应对房地产开发商在营改增前已开工的项目中使用的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而销售此类项目时却需要按照销售价格总额的11%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我们注意到市场上一直在讨论是否允许开发商选择5%简易征收增值税,这一点有望在实施细则发布时明确。
• 企业运营结构–许多开发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运营各开发项目。如果汇总申报无法实现,意味着每一次开发新的项目时,都需要让每个特殊目的公司尽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确保可以尽早获得进项税抵扣资格。然而,直到各公司产生销项税时才能实现相关进项税额的经济效应。因为除了部分货物和服务出口外,中国并不存在进项税留抵退税机制(这与其他很多增值税国家不同)。因此,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会产生显著并长远的影响。此外,当以特殊目的公司架构运营时,一个项目产生的进项税将不能用于抵扣另一个项目产生的销项税。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01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