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10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这个政策,我市哪些企业可享受?怎样才能享受?新老政策如何衔接?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于近日采访了台州地税有关人士。
台州地税有关人士称,目前我市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不管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对于预缴环节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同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下阶段,为继续着力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州地税将全面梳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单,同时加强申报系统管理,保证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并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台州地税今年“一号督查”事项和重点考核事项,加强考核落实。为使小微企业更详细地了解税费优惠政策,台州市地税局还在台州财税门户网站和“台州财税”政务微信中发布相关政策。
(来源:台州日报,2015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