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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讲堂42】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企业讲堂42】税务机关要求代扣代缴税款,应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台州市信保基金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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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从纳税人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介于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代扣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代替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采取代扣代缴形式,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加强国家税收管理,稳定国家税收收入。本文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入手,为读者总结相关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以使扣缴范围更加明晰。

一、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对外支付实行源泉扣缴,并规定了两类源泉扣缴的范围,即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

三、增值税(营改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营业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五、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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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信保基金成立于2014年11月,致力于以信用保证业务为杠杆,为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等提供融资增信,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为浙江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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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信保基金 台州信保基金成立于2014年11月,致力于以信用保证业务为杠杆,为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主体等提供融资增信,被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为浙江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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