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内实体中小企业;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承担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二个年度至少有一年盈利;
4.经营班子稳定,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财务核算基础好,能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所需各种资料;
6.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好,产品有一定市场,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导向;
7.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现金流,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8.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
9.有适当的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的具有变现能力的抵(质)押物;
10.企业产权明晰,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