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1.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相关附件版本》格式填报。
2.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在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并以《处置函》文件文号形式提交至县财政局审批。
3.审批。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权限及时做出批复。属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要在下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予以驳回。
4.评估。对按《睢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5.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中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单位应委托经县财政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处置平台组织交易。
6.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等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7.备案。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置的资产管理事项,应将处置审批文件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并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资产处置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本期资产处置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
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批: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单位公车处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最低使用年限8年以上;行驶里程在40万公里以上;因交通事故,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不能再修复使用,确需报废的。
3.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4.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5.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
6.单项或批量价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涉及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
四
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3.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审核:蒋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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