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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月 | 集资诈骗洗钱案

反洗钱宣传月 | 集资诈骗洗钱案 寿宁县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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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平台包装产品并利用虚拟币、养老投资等噱头加以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在集聚资金后,会迅速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汇款等方式转移并“清洗”非法资金,因此非法集资受害人很难追回资金,导致很多人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本期我们将通过两起集资诈骗洗钱案例,了解如何警惕以“非法集资”为背景的洗钱活动,保护自身权益。






“葡金”案非法融资2.83亿7人获刑,1人涉嫌洗钱被追诉——李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原系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上游犯罪被告人陈某实际控制)行政主管。
(一)上游犯罪
2013年3月22日,曹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等在六安市注册成立六安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六安葡金公司),曹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8月,陈某与曹某等签订业务分割协议,由陈某接管六安、池州上海三家葡金公司的债权债务,成为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继续推出“半年红”、“年年红”、“葡金宝”等线下众筹理财产品,以投资陈某名下的安徽某生态有机肥、霍邱花园美好乡村、芜湖某幼儿园等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电话联系、组织投资人到上述项目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以个人账户归集资金。截止2018年11月8日案发,陈某通过葡金公司共计向2197名投资人吸收公众资金282797927.71元,造成1537名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148248925.72元。
(二)洗钱犯罪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李某按照陈某要求,将葡金公司所吸收的2996749.5元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尾号为1314的银行卡账户后,再以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分笔兑换为45.5万美元,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该款未在公司账目反映,亦未能追回。
二、诉讼过程
2019年3月8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获悉,涉案公司员工反映之前曾应李某的要求,帮助陈某兑换过2万美元,以孩子留学的名义汇往境外,犯罪嫌疑人跨境转移集资款,存在洗钱犯罪的可能,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洗钱犯罪线索。为进一步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检察机关指派办案检察官介入引导取证,提出有无其他员工参与美元兑换、调取相关员工兑换美元信息记录、汇款凭证等侦查意见。经调查,最终锁定李某协助陈某将大量集资款转移出境的事实,确认涉嫌洗钱犯罪。
2019年9月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李某以涉嫌洗钱罪补充移送起诉。2019年9月20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其余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提起公诉。2019年12月6日、2020年5月22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7月14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1年3月11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提交的证明陈某利用国内资金在美国投资办学的证据需质证等原因,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涉外证据虽有驻美领事馆认可,但该认可只是涉外证据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文件内容。辩方提交的证明陈某在美购买教会学校的证明无当地地产中介印签,不能证明投资教育的目的;该证明目的不能否认涉案资产系犯罪所得的属性,也不能否认陈某洗钱行为的定性。
三、典型意义
1.洗钱犯罪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办案的难点,在缺乏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于间接证据。本案李某否认其明知所汇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款。六安葡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将非法集资还本付息业务交由自己名下的安徽某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李某作为该公司行政主管,应陈某要求,曾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用于集资款过账。李某也通过银行短信通业务,发现自己银行卡过账资金数额大、次数多,并非正常经营往来。同时李某担任公司行政主管多年,应当熟悉公司运作模式,知道该教育集团所控制资金来源于六安葡金公司吸收的非法集资款。且上述事实均得到相关财务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印证,足以认定。
2.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跨境转移资产是洗钱犯罪的典型手段之一。跨境转移资产后的用途,是合法投资还是非法使用并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本案李某对于出境资金来源于陈某非法吸收的集资款是明知的。而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对个人结汇和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5万美元,如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方可购汇,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李某故意违背外汇管理规定,指使公司多名员工假借本人旅游、留学等名义分19笔进行小额(单笔均在5万美元以下)购汇、汇款,其实质是逃避金融外汇部门监管转移集资款,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至于陈某之后如何处置这部分集资款,不影响李某洗钱犯罪的认定。

母亲集资诈骗吸取资金,儿子将骗款多次转账提现涉洗钱——范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无业。系廉某某(另案处理)儿子。
(一)上游犯罪
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廉某某以高息为诱饵,虚构投资酒行、银行过桥、投资养老院等生意,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骗取资金。后廉某某仅将骗取的资金小部分用于投资烟酒经营,大部分用于归还先前借款、支付高额利息或个人消费,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1.1亿余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廉某某被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廉某某不服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洗钱犯罪
2014年以来,廉某某虚构投资生意,以高息利诱骗取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资金,其中部分集资诈骗款存入到其子范某尾号为6137的建设银行卡内。该银行卡为被告人范某于2017年办理。2018年6月初,廉某某资金链断裂,被害人围堵讨要集资款。因担心卡内资金被追讨,2018年6月10日至27日,范某将尾号为6137的建设银行卡内资金在银行卡、支付宝、基金等账户之间多次进行转账、提现,合计19.98万元。
2021年2月4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范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二、诉讼过程
廉某某集资诈骗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部分集资款进入廉某某之子范某的银行卡,遂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对范某银行卡的实际使用人及特殊时段内的资金流水等进行初查。由于对范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卡内资金的来源、性质存在疑问,公安机关迟迟没有立案。2019年1月10日,太和县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2019年4月23日,太和县公安局对范某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范某提请批准逮捕。由于侦查重点出现偏差,关键证据取证不到位,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为确保侦查方向正确、证据收集全面,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紧扣短缺证据,深入开展引导侦查工作。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以客观证据收集为主,客观印证主观”的侦查思路,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犯罪嫌疑人范某及其父母、妻子银行卡、支付宝、基金等账户案发前后的资金流水情况,针对范某的辩解进行了大量的排查工作。期间,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会同太和县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和支行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案件会商,共同梳理涉案集资款的去向,确定了洗钱数额。
范某的两名辩护律师提出,范某主观上不明知其母的犯罪行为,客观上卡内存款部分系合法资金。检察机关紧扣其母资金链断裂并潜逃、范某试探性小额转款、反复转款等行为时间节点,综合范某对被害人围堵讨要集资诈骗款的认知,案发前与其家庭合法收入状况极不相符的长期巨额消费等客观事实,认定范某主观明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为集资诈骗款。针对部分款项系合法收入的辩解,太和县检察院主动联系人民银行,全面调取其家庭成员的账户信息,对其合法收入的账户资金情况进行了一一查证,最终排除了涉案银行卡内存有合法收入的可能。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范某及其辩护律师转变了认罪态度和辩护策略,积极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将被告人积极配合追缴赃款作为依法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2020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范某主动退缴涉案赃款19.98万元。202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范某在两名辩护律师的陪同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2月4日,太和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1.注重客观印证主观,综合认定主观明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观明知是认定洗钱犯罪的关键,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对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的情况下,要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强化客观印证主观的证明思路。对于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洗钱犯罪,可以综合以下客观证据推定被告人对接受款项来源有概括性认知:一是综合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宝消费记录、被告人近年消费习惯等证明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推定接受财物系犯罪所得;二是结合被告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特殊关系,接触、接受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以及集资诈骗案发后被害人围堵家门、讨要欠款等客观事实,证明接受财物来源于非法集资所得。
2.我国近年来逐渐加大了对刑法洗钱罪的司法实践,洗钱罪适用频次大幅提升。在洗钱罪的认定中,除了行为人的主观供述外,更多的情况是综合利用客观的金融交易记录以及行为人共同生活、长期接触人员的一系列表现来认定洗钱罪,即使行为人否认洗钱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足以认定,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远离洗钱,保护自己!

来源:安徽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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