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铸心 匠心筑城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这些错千万别犯
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绝对不是个人“小节”
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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