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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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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
2021-01-22
1
导读:关于《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
关于《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
依法
规范稀
土开采、冶炼分离等
生产经营秩序,
有序
开发利用稀
土资源
,推动稀
土
行业
高
质量
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了《
稀
土
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条例》
)。现
说明
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
是
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
产业
安全的需要
。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
我国是稀土资源大国,在稀土生产及稀土利用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加快
制定《条例》,从法律上明确
稀土管理各项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战略资源产业安全。
二是
依法规范稀
土生产经营
秩序的需要
。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
私挖盗采
、
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
、非法买卖
稀土
产品
,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迫切需要
制定
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
综合性法规,
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
违法行为。
三
是
完善
稀土
管理体制的需要
。
稀土
行业
涵盖
开采、冶炼
分离
、储备、
产品
流通、
二次利用以及
进出口等
诸多
环节,
涉及工业
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商务、市场
监督管理
、税务、海关等多个
部门
,亟需
制定《条例》,
依法
建立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
坚持保护为先。
稀土对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防
科技工业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核准。
二是
坚持源头治理
。
针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分别建立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三是
坚持全产业链管理
。
对稀土产业链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以及销售流通等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稀土行业实现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四是
注重制度衔接。
做好与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进出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条例》的
主要内容
《
条例
》共
29
条,主要
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
明确
稀土管理
职责分工
。
国务院建立稀
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负责稀土
行业
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
财政、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商务、应急管理、国资、
海关、税务
、市场监督管理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二)明确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投资项目核准制度。
投资
建设
稀土开采
项目或者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
(
三
)
建立
稀土
开采和冶炼分离
总量
指标
管理
制度
。
一是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会
同国务院
发展改
革、
自然资源
等部门研究拟
定
稀土
开
采
总量指标和
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指标
,报国务院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
二是
国务院工业
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指标,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确定
总量指标
使用
方案
(第九条)。
三是
稀土开采
企业
、
稀土
冶炼分离企业
应当按照
国务院工业
和信息化
、
自然资源
主管
部门
确定
的
总量指标
使用方案
实施
稀土
开采
或者冶炼分离
(第十条)
。
(
四
)
加强稀土行业全产业链管理。
一是
流通方面
,
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
收购、
销售非法开采、
冶炼分离
的
稀土
产品
(第十一条)。
二是
综合利用方面,
鼓励和
支持利用环境友好的技术、工艺
,
对含有
稀土
的二次
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
禁止
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资源以外的稀土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冶炼分离生产
活动
(第十二条)。
三是
产品追溯管理方面,规定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稀土开采企业、
稀土
冶炼分离企业、
稀土
金属冶炼企业
应当
将生产、销售数据及其包装、发票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四是
进出口管理方面,规定
稀土
产品进出口
企业应当
遵守对外贸易、
出口管制
等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五是
国家
实行
稀土
资源地
和稀土
产品
战略储备
(第十六条)
。
(
五
)强化
监督管理
。
一是
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海关、市场监
督
、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
加强对
稀土开采、冶炼分
离
、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
企业的监督管理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的
监管模式(第十七条)
。
二是
赋予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
可以采取
扣押有关稀土产品及
设备
、
查封
生产或者销售稀土产品的场所
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八条)
。
(六)明确法律责任。
对
违反
总量指
标
使用方案
从事
稀土
开采、冶炼分离
以及
非法
购买、
销售稀土产品
、违反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管理、擅自动用稀土储备、妨碍监督检查
等违法行为
,规定了相应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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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行业协会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2012年4月8日在北京成立。会员单位主要由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应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盈利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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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2012年4月8日在北京成立。会员单位主要由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应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盈利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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