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案,认定B电子商务公司未经授权在微信公众号推送与正版小说内容高度相似的短剧,侵犯A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万元。
侵权事实与法院判决
权利背景
A公司通过与小说作者郑某签订版权合作协议,获授权小说全领域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独立开展维权。
侵权行为
B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推广同名短剧,标注"9.9元观看全集"。取证显示,用户试看30分钟后付费9.9元即可观看全集,推文尾部显示17人已付费。A公司指控其侵权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与判决
B公司辩称短剧系网上购买且未传播文字内容,但订单时间晚于取证时间;其经营范围仅为家居用品销售,无广播电视制作资质。法院经比对认定,短剧与小说在作品名称、人物关系、核心情节及故事主线等方面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提供付费观看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公众号已被封停,法院综合作品类型、知名度及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1.2万元。B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行业启示
当前,短剧行业蓬勃发展,改编小说创作短剧需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表达,作品类型差异不影响侵权认定。短剧作为视听作品,若未经权利人许可且与原著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属著作权侵权,经营者不得以此规避授权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