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以来,相信大家的朋友圈已经被《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的消息刷了屏。
农药管理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历时多年,出台的修订条款犹如一个个重磅炸弹。
你还要做个旁观者吗?
十大看点
1.农业部统一管理
管理权集中,将原由农业部、工信部和质检总局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
2.高风险农药或召回
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3.制假造假列入黑名单
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力度。
4.个人、机构可申请农药登记
扩大农药登记主体,除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5.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农药登记的成本和周期都将增加,但是市场会更加规范。
6.企业标准让位国家标准
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提高农药生产标准。
7.严格控制隐形成分添加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用双罚规范隐形成分添加。
8.农资零售商将更规范
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采购查验制度,从销售源头规范农药使用。
9.减量用药,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农药减量,对自愿减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10.乱扔农药包装将受罚
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规范农药处理,减少环境污染。

26条修订重点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网友:工信部不管了?下属机构还管吗?
网友:有传言说农业部拟设农药管理局,实行许可证管理,生产按类别管理(例如:乳油类,悬浮剂类等),原药主要是看安评环评,可信否?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网友:条例规定了生产企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果以后发生人畜中毒、药害及因产品或抗药性引起的防效低,是否会有更多官司?
网友:农资经营真正公平的时代到来了,鸡年迎来农药经营的春天,真高兴啊!
网友:海南3年前已恢复农药批发、零售资质的经营许可和前置审批,实现产品溯源,控制批零商数量,使海南农药乱象得到比较彻底的整治。相信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农药行业应可就此正本清源、健康发展。
3.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
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网友:这条的意思是个人也可以申请登记证了?
4.允许转让登记资料
新农药研制者可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禁止转让。
网友:新农药研制者是什么概念?
5.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它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网友:行业利好!取消了单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批准,不用每个产品都申报;以前会耽误产品上市时间和大量投入;OEM/ODM将更简单,有登记证也不用建设工厂和车间,集约化生产将更可行;竞争更有利于行业进步。
6.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上报农业部;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7.完善假农药定义
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8.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删除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9.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网友:农药生产由核准制变成许可制,哪位说一下,是更难了还是更简单了?这也许才是要点。
网友:核准就是只要你具备条件达到生产要求就可以生产。许可是官方同意,如果不同意有条件也不行。这跟前面的登记制度是对应的。核准看硬件应该更好操作。
网友:新农药法中的核准与许可难易问题,我的理解是:总体上变简单了。
网友:生产定点变成许可,正规运行难度不会增加(所需材料会简化,但管理会更严格)。
10.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网友:如果有登记证不需要建生产车间,对原药登记来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网友:第九条要取消许可证,第十条要取得许可证。这也太为难大家了。
11.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12.加强农药标签管理
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13.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
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14.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
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
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
推荐说明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科学推荐+正确说明;
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它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15.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
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自愿减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
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药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乡镇政府: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16.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网友:这条几乎没有能做到的,或是能严格执行的。根本无法执行啊!
17.完善农药使用记录
制度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
期限:保存2年以上。
18.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网友:想要落到实处,必须要有明晰的奖惩细则!
19.建立农药诚信档案
制度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建立农药召回制度
召回条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21.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组织机关:农业部。
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22.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
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23.规范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
对象: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农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要求: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吊证。
24.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25.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6.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
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网友:讲一大堆,不一定能解决问题,查到假药又怎样,我可以不承认是我生产的啊,你能拿我怎样?
网友:只需一招,可安天下:给所有农药加个身份证,强制实行一瓶一码,查到谁就是谁。为啥大家不敢犯罪,一人一张身份证,干啥都得拿身份证,没证出门困难。

经销商重点关注什么
新条例中对农药销售做了很多严格规定,经销商卖农药将面临一系列重大变化,需要在今后销售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选产品需更谨慎
新条例实施后,农药经销商将与厂家共同承担责任,对所销售的产品负责。经销商在选择产品上必须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润而轻视质量将难以为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减少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
2.限用农药,定点经营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限制使用农药,并且要实行定点经营,规定了经营机构的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规定资质有效期为5年;经营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这表明对于限制使用的农药,只有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销售,不是所有的农药经销商都可以卖了,对限用农药的经营监管会更加严格。
3.不仅销售产品,还要技术指导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农药产品时,应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要去实地查看,并且科学推荐,提供正确的使用说明。
条例同时强化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这就对农药经销商赋予了更多的责任。
4.需回收产品包装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对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来回收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来承担,不明确的由地县级财政列支,这或许意味着农资经销商要与农药企业共同为农药废弃物回收买单。
5.农药由农业部门主管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将改革农药管理体制,比如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检测;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等,这将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农业部门将发挥更大的职能。
尽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细则还未颁布,但可以肯定的是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方面的管理规范将更加严格。面对即将到来的这些变化,农药经销商们,你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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