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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生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能否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第14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在汇缴时享受。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当在汇缴时享受,预缴申报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