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请问4月所属期的申报是在国税还是地税进行申报?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16)3号)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含4月)之前的营业税仍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自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以1个季度为纳税申报期。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三)请选择使用税库银或ETS方式扣款的试点纳税人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试点纳税人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其在国税已经签订的委托扣款三方协议依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