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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及交际费(餐饮&KTV)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接受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