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年专注】工商、财务、税务、商标、外资事务、一站式咨询解决!

问: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并交纳了车船税,请问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因此,购买车辆保险时一并交纳的车船税的相关信息应按上述规定填写在备注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