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开了一家小店,原先在地税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优惠,营改增后,我是否还能继续享受这个政策呢?

【答】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兼营的小微企业而言,要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收入和营改增业务收入(包括前期试点的3+7行业业务),分别享受免税优惠。
例如:一户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5月销售电子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0元,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0元,就可以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假设这户纳税人在6月份取得不含税收入33000元,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取得含税收入仍是25000元,那销售货物的收入就需要缴纳增值税33000元*3%=990元,提供服务的收入部分仍然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