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OJ)发布三条指令(EU)2017/1009、(EU)2017/1010、(EU)2017/1011,修订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I的豁免条款,涉及压缩机轴瓦和衬套中的铅以及光学玻璃中的铅和镉。这些指令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并于2018年7月6日开始正式实施,欧盟成员国应在之此之前采纳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
根据(EU)2017/1009,2011/65/EU附件III第13(b)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
豁免内容 |
豁免时间 |
13(b) |
滤光玻璃及用于反射标准片的玻璃中的镉和铅 |
第8类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13(b)-(I) |
离子彩色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铅 |
第1~7和第10类产品: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13(b)-(II) |
光学滤光玻璃中的镉;不包括本附件第39点中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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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I) |
反射标准片光滑面中的镉和铅 |
根据(EU)2017/1010,2011/65/EU附件III第9(b)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
豁免内容 |
豁免时间 |
9(b) |
用于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含制冷剂的压缩机轴瓦和轴承衬套中的铅 |
第8类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第8类和第9类产品: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9(b)-(I) |
用于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的含制冷剂的全封闭涡旋式压缩机,额定输入功率等于或低于9KW,其轴瓦和轴承衬套中的铅 |
第1类产品:豁免至2019年7月21日 |
根据(EU)2017/1011,2011/65/EU附件III第13(a)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
豁免内容 |
豁免时间 |
13(a) |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豁免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及第11类: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类别产品:豁免至2021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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