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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八小时以外”丨开“小店”可以吗

【以案明纪】“八小时以外”丨开“小店”可以吗 中粮油脂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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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中粮油脂纪委推出以六项纪律为主要内容的《以案明纪》公众号专栏。


2021年,中粮油脂纪委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纪律意识,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的习惯和自觉的遵循,推出以六项纪律为主要内容的《以案明纪》公众号专栏,以具体案例为引领,按照六项纪律加以分类,采用漫画+案例+党纪提醒+重点词汇的体例,直观、形象的呈现六项纪律的具体规定和表现形式,力求达到看之明、读之懂、思之警的目的和效果。


案例

D市委书记唐某在电商平台上开了一个“小店”,为当地的特产做起了电商代言人。该消息瞬间引发广泛争议。有人叫好,认为市委书记开“微店”,做“店小二”,利用自己的身份在朋友圈里卖力吆喝,为本地产品开拓市场,值得提倡;而质疑者则认为,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市委书记开网店,由此所带来的负面示范作用不容小觑。最终在 “唐XX的小店”上线两个月后就悄然关闭了。




党纪提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6种具体违纪情形是:(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严禁党员干部经商,对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也作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所谓的“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


长期以来,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并带来了一系列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党中央一再重申党员干部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正是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兴起,一些党员干部也做起了微商,开起了淘宝店。这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经商办企业,也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或许党员干部开淘宝、做微商并不会出现太多的以权谋私行为,但是制度的笼子不扎紧,难免会有有心人为此花心思。同时,这些行为也与党员干部的身份和工作属性不相符,容易影响正常工作,会影响到党员干部的形象。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委、政府或者国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微店、网店虽然与实体公司不同,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都有可能成为贪腐的“温床”,把开网店、做微商纳入违规经商之列进行清理整顿,合情合理合法,这些规定看似有些不近人情,但实则通过建章立制,为党员干部们戴上了“紧箍咒”。党员干部经商,就存在动用手中公权力的可能性,就会扰乱原本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心理,不仅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形象,而且极易使其在利益驱动下越过纪律红线,滑向破纪破法的歧途。


最近,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规定中,领导干部级别越高,对配偶子女规范经商的要求越严格。如,北京和上海都规定,省部级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出台这些规定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特殊群体一旦经商,就有可能与其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形成利益冲突。


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党员干部不得经商,这既是严管也是厚爱。既然担任了公职,选择了为人民服务,就应当两袖清风,耐得住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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